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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120 CCSA00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333—2022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 2022-12-29发布 2023-01-28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333-2022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福星、高捷、陈要武、吴天人、郝兆军、汤占悦、赵岩海、崔振中、张仁林、 高传君、徐宇飞、韩丽、钟宝辉、李帅、杨大志、吕猛、张敬。 DB23/T3333-2022 1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指导,给出了总则、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 备案等方面的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市(地)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20000(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20001(所有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 GB/T23691项目管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0000.1、GB/T2369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制定地方标准原则 4.1.1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 进、经济上合理。 4.1.2利用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的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 竞争的行为是禁止的。 4.1.3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4.2制修订地方标准范围及要求 4.2.1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 技术要求的,可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4.2.2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者涉及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复审结论为修 订的地方标准可进行修订。 DB23/T3333-2022 24.2.3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 增减时,可使用修改单修改地方标准。 4.3制修订地方标准程序 4.3.1制定地方标准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 4.3.2修订地方标准的程序与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相同。 4.3.3地方标准修改单制定程序与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相同。 5立项 5.1立项建议 5.1.1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通过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 修订项目,说明立项指导原则、立项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方面要求。 5.1.2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5.1.3按照所属行业和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归集。 5.2立项申请 5.2.1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 学性的要求,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5.2.2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a)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录A; b)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见附录B; c)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5.3立项计划 5.3.1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 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 a)是否符合立项指导原则; b)是否符合立项范围; c)必要性论证评估; d)可行性论证评估。 5.3.2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论证评估以及审查意见,做出否决项目建议或批准项目 建议的决定,并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5.3.3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立项 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a)项目名称; b)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 c)起草单位; d)完成时限; e)项目负责人; f)制定或修订信息等。 DB23/T3333-2022 36起草 6.1通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建议的地方标准项目,由其组织起草单位的代表,组成标准 起草工作组;通过其他途径提出立项建议的地方标准项目,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单位的代 表,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 6.2项目负责人牵头制定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文件名称和确定的范围; b)制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c)工作安排和计划进度,包括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征求意见、送审等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d)工作组人员组成及内部分工; e)经费预算。 6.3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工作计划开展起草工作,在完成调查分析、实验和论证工作基础上,确认标 准草案的内容和结构,可按照GB/T1.1—2020、GB/T20000(所有部分)、GB/T20001(所有部分)、 GB/T20003.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写标准草案,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见附录C。 6.4标准起草工作组在编写标准草案主体框架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地方标准项目存在不宜继续制定的 因素,先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项目终止的申请,取得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申请,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终止。 6.5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征求意见稿。 7征求意见 7.1标准起草工作组通过函件、会议等形式,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7.2收到征求意见函件的单位或个人,按时回复《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录D。逾期不复函, 按无意见处理。 7.3标准起草工作组归纳、整理反馈意见,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意见处理情况填入《地方标准征 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录E。对意见的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采纳; b)部分采纳(说明理由和根据); c)未采纳(说明理由和根据); d)待审查会确定。 7.4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意见反馈,给出返回起草阶段、建议终止项目或进入审查阶段的处理意见。 7.5处理意见为进入审查阶段的征求意见稿经过完善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8技术审查 8.1审查形式 技术审查的形式包括会审和函审。 8.2审查人员 DB23/T3333-2022 48.2.1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审查组,承担地 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专家组,开展地方标准技术审查。 8.2.2审查组(专家组)成员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b)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c)熟悉标准化工作。 8.2.3审查组(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设立审查组长(专家组长)1名。 8.2.4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8.3召开技术审查会议 8.3.1技术审查会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8.3.2选举审查组长(专家组长),技术审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由审查组(专家组)组长负责。 8.3.3标准起草工作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情况。 8.3.4审查组(专家组)审查标准。审查会议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不少于审查组(专家组)人数 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8.3.5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录F),审查组(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 8.3.6现场宣布标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包括:返回征求意见阶段、重复技术审查阶段、终止项目或 进入报批阶段。 8.4函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现场审查会议的,可采取函审形式。由审查组长(专家组长)负责形成函审结 论(见附录G),并附函审专家签字的函审意见表(见附录H)。 8.5报送文件 8.5.1技术审查后,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组(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标准送审稿修 改完善,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 8.5.2标准起草工作组将地方标准报审表(见附录I)、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会议纪要(会 审)、函审结论表(函审)、函审意见表(函审)、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式四份一同报送省级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其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9批准发布 9.1材料审核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方标准报送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合法性、编写的规范 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报送材料返回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9.2编号及发布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及发布,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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