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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济 DB3701 南 市 地 方 标 准 DB3701/T 31—202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2022 - 08 - 18 发布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9 - 17 实施 发 布 DB3701/T 3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济南市标准和质量服务中 心、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菊兰、张涛、柏长城、任加新、吕倩、李波、李在武。 I DB3701/T 31—202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以及组织方式、工作基础、监管实施、协同 联动和结果运用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济南市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4.2 4.3 4.4 4.5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应全面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 抽查结果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各监管部门应做好设备、车辆、经费等保障工作。 5 组织方式 5.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为: a) 部门内部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 b) 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5.2 根据管辖权限,属于市级部门管辖的检查对象可委托区县部门实施检查,应出具委托文件或通知, 并加强指导管理,区县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查任务。 5.3 对于跨行政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区县部门难以开展的抽查事项,可由市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 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5.4 宜将山东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作为统一实施“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平台。 6 基础工作 6.1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 DB3701/T 31—2022 6.1.1 部门内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1 各监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事 项,结合上级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 项应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一般检查事项应针对一般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 单见附录 A。 6.1.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在 清单修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开。 6.1.2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6.1.2.1 联合抽查任务发起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机构职能、风险管理、检查事项的耦合性、监 管职责的关联性、上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等情况,立足本地实际,共同制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清单样式按附录 B 执行。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 国家、省级层面制定公布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b) 与民生关系密切、涉及多部门监管事项、基层重复检查交叉执法发生频率高的检查事项; c) 现有涉及行政检查活动的各类联席会议机制、综合治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可以实施“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检查事项。 6.1.2.2 市场监管部门应将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山东)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6.2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6.2.1 各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权在省工作平台建立完善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分 领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同时根据检查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结合单位权责调整情况,每月对 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更新和动态维护。 6.2.2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可按照省工作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数据标准直接导入。 a) 管辖机关; b) 检查对象名称; c) 检查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检查对象唯一编码; d) 检查对象住所(经营场所); e) 检查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等级。 6.2.3 应按照许可类别、所属行业、风险等级等要素对检查对象分类标注。 6.3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6.3.1 各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行政区域、执法类别、业务专长等情况,统筹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执法检 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 员,并实行动态管理。 6.3.2 监管执法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6.3.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姓名; b) 执法证号; c) 所属部门; d) 职务; 2 DB3701/T 31—2022 e) f) g) h) 业务专长; 专业执法资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性别; 联系方式。 6.4 制定抽查工作细则或指引 应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指引,明确抽查的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 7 监管实施 7.1 监管流程 监管实施流程按附录C执行。 7.2 制定抽查工作计划 7.2.1 各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及上级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 工作计划应涵盖抽查事项清单的全部事项。 7.2.2 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抽查事项; b) 检查主体; c) 抽查对象; d) 事项类别; e) 抽查比例及频次; f) 检查时间。 7.2.3 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由各抽查事项发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上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及本 地工作实际,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报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抽 查年度工作计划,实现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检查完成。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a) 抽查事项; b) 检查对象; c) 检查方式; d) 抽查比例和频次; e) 检查时间; f) 参与部门。 7.2.4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下达后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如需调整的,应在不影响已开展 计划基础上进行,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7.2.5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制定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山东)向社会公开。有调整的,在调整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7.3 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7.3.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级部门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 确规定的,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重 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可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进行严格限制。 3 DB3701/T 31—2022 7.3.2 实施基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随机抽查,根据检查对象的数量和信用风险程度,如具有以下情 形的,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或频次。 ——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 ——被投诉举报两次以上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信用风险分类级别高的检查对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宜超过两次。 7.3.3 对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检查对象,在保证必要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 果的前提下,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7.4 明确抽查任务 7.4.1 应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开展时间、 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7.4.2 部门联合抽查应由发起部门明确抽查任务。 7.4.3 同一个任务里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项抽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7.5 抽取检查对象 7.5.1 应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通过省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部门联合抽查由发起部 门负责抽取。 7.5.2 在抽取检查对象时,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调整抽查比例。风险等级包括但不限于: a) 本部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b)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c) 公共信用评价。 7.5.3 抽取过程全程通过省工作平台开展,做到全程留痕。抽查对象可由市级部门一次性抽取,并将 检查对象名单派发各级相关部门,也可由市县级部门分别抽取、分级实施。经抽取锁定操作后,名单通 过省工作平台派发至承担该项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 7.5.4 各级监管部门应对获取的检查对象名单进行初步筛查,发现检查对象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可与 抽查对象当前住所(经营场所)地监管部门联系后通过省工作平台转派,并及时告知转入的监管部门。 如转出部门、转入部门有异议,报请共同上级部门决定。 7.6 选派检查人员 7.6.1 本部门抽查选派 7.6.1.1 应通过省工作平台,从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对象 抽取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抽取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明确组长人选。 7.6.1.2 选择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方式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区域地理环境; ——人员配备; ——业务专长; ——保障水平等。 7.6.2 部门联合抽查选派 4 DB3701/T 31—2022 7.6.2.1 由发起部门根据检查任务情况组织协调、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人数,每个部门抽取不少于 2 名 执法人员。 7.6.2.2 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分别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7.6.2.3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并由发起部门人员担任组长。组长应在检查前协商 议定检查日程,协调安排后勤保障,组织开展检查。其他部门的检查人员为组员,配合组长分工协作, 完成抽查任务。 7.6.3 其他要求 7.6.3.1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7.6.3.2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宜更换,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抽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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