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020.99 CCS C56 DB3701 济 南 市 地 方 标 准 DB3701/T 30—2022 中小学生常见病监测工作规范 体格检查 Hygienic standard for common disease surveillance of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 students-physical examination 2022 - 06 - 30 发布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3701/T 30—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柳、许华茹、刘慧媛、张睿、张学化、杨丽、阮师漫、周敬文。 I DB3701/T 30—2022 中小学生常见病监测工作规范 体格检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学生常见病监测体格检查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和中小学卫 生保健机构等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病监测体格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T 16133 儿童青少年脊柱弯曲异常的筛查 GB/T 26343 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WS/T 456 学龄儿童青少年营养不良筛查 WS/T 586 学龄儿童青少年超重与肥胖筛查 WS/T 610 7岁~18岁儿童青少年血压偏高筛查界值 WS/T 612 7岁~18岁儿童青少年身高发育等级评价 WS/T 663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 YY 0673 眼科仪器 验光仪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要求 4.1 体格检查机构 4.1.1 体格检查机构包括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和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具备符合4.2要求的专业人员。 4.1.2 体格检查机构应组建体格检查队,设队长1名,质量控制人员1名,满足体格检查工作的人员若 干。 4.1.3 体格检查队应建立学生常见病监测体格检查档案,及时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并确保信息安全。 4.1.4 体格检查使用的器材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4.2 体格检查人员 1 DB3701/T 30—2022 体格检查人员应为持有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护士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通过相关培训,熟练掌握 相关检测要求和方法。体格检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其中。 ——视力检查人员不应少于 1 名持有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眼科医师,及若干持有眼视光相关证书 的技师或护士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龋齿检查人员应为口腔专业人员。 ——身高、体重、血压、月经和遗精检查人员应为持有国家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脊柱检查人员应为外科或骨科医师,不应少于 1 名女医师。 4.3 体格检查场所 4.3.1 应设置 2~3 间独立房间作为检查场所。检查场所应干净、整洁、温暖、保持安静。 4.3.2 检查场所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 GB/T 11533 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4.3.3 检查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验光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4.4 体格检查时间和频率 对同一所学校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进行常见病监测体格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学年一次。 5 检查项目及方法 5.1 视力 5.1.1 器材 应使用符合 GB/T 11533 规定的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进行远视力检查,应使用符合 YY 0673 要求的 验光仪进行屈光检测。 5.1.2 方法 按照 GB/T 26343 的规定方法进行裸眼远视力和戴镜远视力检查。 在非睫状肌麻痹条件下,使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进行屈光检测。每只眼测量 3 次,取平均值;如 其中任意 2 次的球镜度数测量值相差大于等于 0.50D,则应进行额外的测量,再取平均值。对于调节能 力特别强,多次检测数值波动大者,应在体格检查表(见附录 A)上注明。检查时发现的异常情况也应 备注说明。 5.1.3 结果判定 按照 GB/T 26343 的规定进行裸眼远视力的判定,裸眼远视力小于 5.0 且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 等效球镜度数小于-0.50D 者判定为筛查性近视。 5.1.4 结果记录 按照5分记录法,将受检者的左、右眼裸眼远视力、戴镜远视力,分别记入体格检查表(见附录A) 相应位置。缺失值记录为9。 屈光检测结果保留2位小数。将结果打印出来后黏贴在体格检查表(见附录A)相应位置,同时将检 测结果记录到体格检查表(见附录A)相应位置。 ——球镜、柱镜前应相应填写“-”或“+”号。 ——如受检者没有散光,柱镜填“0”。 ——缺失值记录为 999。 2 DB3701/T 30—2022 5.1.5 注意事项 5.1.5.1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放置距离和高度应符合 GB/T 11533 的规定,指示杆头端不应太细,并应 漆成黑色。 5.1.5.2 裸眼远视力的逻辑参考范围为 0 和 3.3~5.6,对于超出此范围的数据,应视为可疑数据进行 核实。 5.1.5.3 夜戴角膜塑形镜者不检查裸眼远视力,应询问佩戴度数,并记录在体格检查表(见附录A)上 相应位置,注意记录“-”号,度数保留2位小数。单眼佩戴夜戴角膜塑形镜者,未佩戴的眼睛佩戴度数 记录为0,远视力记录在裸眼远视力处。 5.1.5.4 如受检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检查,应在体格检查表(见附录A)上注明原因。 5.2 龋齿 5.2.1 器材 应使用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包),头灯或手电,有条件的宜使用便携式牙科椅。 5.2.2 方法 按照GB/T 26343的规定进行检查。 5.2.3 结果判定 诊断标准如下。 ——无龋牙:牙齿无患龋迹象,也未曾因龋做过填充。 ——龋齿(龋患牙):牙齿的窝沟或光滑面的病损有底部软化、釉质有潜在的损害或壁部软化。也 包括牙齿上有暂时填充物(如氧化锌)者。 ——已填充牙有龋患:有一个永久填充物的牙,又有一处或多处有龋,为已填充牙有龋。不需分辨 原发龋或继发龋。 ——已填充牙无龋(龋补):有一个或以上的永久填充物,且无原发龋或继发龋。 ——龋失牙:未到替换年龄因龋失掉的乳牙,因龋脱落或拔除的恒牙。排除因外伤或生理性替换等 非龋丢失。 5.2.4 结果记录 5.2.4.1 将诊断结果按照乳牙、恒牙龋、失、补分别以 d、D、m、M、f、F 记入象限图中对应的方格内。 然后将汇总的龋、失、补牙数填入象限图下方相应的方格内。 5.2.4.2 未萌出牙不做记录。同一牙位如存在乳牙滞留,恒牙萌出情况,记录恒牙,不记录乳牙。 示例:发现某 12 岁受检者乳牙存在龋齿,并且恒牙有已充填牙,将相应字母记入象限图后,汇总计数乳牙龋 d 为 1 颗,恒牙龋补 F 为 1 颗,其余均为 0,记录如图 1。 3 DB3701/T 30—2022 图1 龋齿检查象限图及汇总记录示例 5.2.5 注意事项 5.2.5.1 对已填充牙,注意其他牙面是否有新原发龋,充填体下是否有继发龋。 5.2.5.2 龋齿检查宜在光线明亮处进行。 5.3 身高 5.3.1 器材 5.3.1.1 应使用机械式身高计。 5.3.1.2 使用前应对机械身高计“0”点进行校对。用“标准钢尺”放置在身高计底板上,检验身高计 刻度,最小刻度不应大于 0.1cm,每 90cm 误差不应大于 0.1cm。同时,应检查立柱与底板、立柱与滑侧 板是否垂直,连接处是否紧密,零件有无松动等情况,并及时加以矫正。 5.3.2 方法 按GB/T 26343的规定进行身高的测量。 5.3.3 结果判定 5.3.3.1 按照 WS/T 612 的规定进行身高发育等级的判定。 5.3.3.2 按照 WS/T 456 的规定进行营养不良的判定。 5.3.4 结果记录 以厘米(cm)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填入体格检查表(见附录A)相应位置。如受检者身高不 足100cm,首位应加0。 □□□ □ 示例:某受检者身高检测结果为 99.6cm,正确的记录应为 0 9 9 . 6 。 5.3.5 注意事项 5.3.5.1 检查前,应提醒受检者不进行剧烈体育活动和体力劳动。 5.3.5.2 检查人员移动水平压板时,应手握“手柄”,读数完毕后,应将水平压板推回到安全高度。 5.3.5.3 严格执行“三点靠立柱”“两点呈水平”的检测要求。水平压板与头部接触时,松紧应适度, 头发蓬松者应压实;妨碍检查的发辫、发结应放开,饰物应取下。 4 DB3701/T 30—2022 5.4 体重 5.4.1 器材 5.4.1.1 应使用电子体重计或杠杆秤,不应使用弹簧式体重计。 5.4.1.2 杠杆秤使用前应检验其准确度和灵敏度。准确度要求误差不超过 0.1%,即每 100kg 误差小于 0.1kg。检验方法是以备用的 10kg、20kg、30kg 标准砝码(或用等重的标定重物代替)分别进行称量, 检查指示读数与标准砝码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灵敏度的检验方法是放置 100g 重的砝码,观察刻度尺 变化。如果刻度尺抬高了 3mm,或游标向远移动 0.1kg 而刻度尺仍维持水平位时,说明达到要求。 5.4.2 方法 5.4.2.1 按 GB/T 26343 的规定进行体重的测量。 5.4.2.2 测量时要求受检者站在体重计的中央,显示屏数值稳定或杠杆平稳后,检查人员读数、记录 数值。 5.4.3 结果判定 按照WS/T 586、WS/T 456的规定计算BMI值并进行超重、肥胖和消瘦的判定。 5.4.4 结果记录 以千克(kg)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填入体格检查表(见附录A)相应位置。如受检者体重不 足100kg,首位应加0。 示例:某受检者体重检查结果为 25.4kg,正确的记录应为 0 2 5.4 。 5.4.5 注意事项 5.4.5.1 使用杠杆秤前或移动杠杆秤后,均应进行校正。检查人员每次读数前都应核对砝码重量。 5.4.5.2 检查体重前,应提醒受检者排空大小便,不大量喝水,不进行剧烈的体育活动和体力劳动。 检查体重时,应提醒受检者尽量减少着装,上、下体重计时,动作应轻缓。 5.5 脊柱 5.5.1 器材 应使用诊察床、脊柱侧弯测量仪。 5.5.2 方法 按 GB/T 1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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