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40.03 CCS A 12 常 3204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4/T 1031—2022 企业开办全流程办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the whole-proces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2022-06-01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4/T 103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冰、王珂、杨军、谈杰、陈栋栋、吴郡、华亚仙。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DB3204/T 1031—2022 企业开办全流程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开办全流程办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办理流程、便利化服务、评价与改进 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指有限责任公司)开办全流程办理。其他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可视 情况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申请人 Applicant 指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开办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开办相关手续。 3.2 企业开办 Enterprises Set-up 指企业从设立登记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过程,但不包括企业依法办理前置、后置审批、备案事 项的用时和成本。 3.3 企业开办全流程 Whole Process of Enterprises Registration 指企业登记、公章刻制、银行预约开户、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企业缴存 登记等环节。 3.4 企业开办专区 Special Area for Enterprises Registration 指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的,提供企业开办全流程办理的服务区域。 3.5 自助服务区 Self-service Area 指在政务服务场所配备了相关自助服务设备的,供申请人自主办理企业相关业务的区域。 3.6 实名验证 Real-name Authentication 指在企业开办过程中,依托身份验证APP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系统,对相关自然人、法人 身份真实性进行的验证。 注:法人企业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 3.7 电子签名 E-signature 1 DB3204/T 1031—2022 指企业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有权签字人,对企业开办过程中提交的文书材料,依托信息技术手 段在线认可其内容。 注:法人企业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配备 4.1.1 4.1.2 4.1.3 4.2 根据本地企业开办业务量需求,配强配优企业开办工作人员。 企业开办专区应配置工作人员提供咨询和引导服务。 从事企业开办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能胜任企业开办工作。 设施设备 应配备叫号服务、自助办理、自助查询等设施设备,宜提供即时打印、复印等功能。 4.3 信息公开 应通过政务服务网、公众媒体平台及政务服务场地等渠道公开发布企业开办事项服务指南,内容应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名称、适用范围、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及时调整并公开。 4.4 数据共享 4.4.1 企业开办全流程办理应实现“一窗收件,后台流转,限时反馈”,通过线上、线下一次收取全 部资料,数据通过系统自动推送或企业开办专区内部转递共享。 4.4.2 对登记设立环节已实名认证采集的信息,公安、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不再重复 采集验证,对确需补充采集验证的,可通过远程实名验证等便利化方式进行。 5 办理流程 5.1 业务咨询 5.1.1 各级登记机关应提供现场咨询(如窗口咨询)和非现场咨询(如网上咨询、电话咨询、邮件咨 询)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工作时间段内应保持各咨询方式、渠道畅通。 5.1.2 工作人员应按照“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要求指导企业开办申请,可提供相关事项的服 务指南。 5.1.3 对咨询答复应做到即时、清晰、准确;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告知申请人答复时限或其他咨询途 径。 5.2 5.2.1 登记申请 线上申请 5.2.1.1 申请人首次使用江苏政务服务网“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的,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账号注 册。申请人登录后,进入“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首页,进入开办专区,自行选择办理模式:全链 式办理、分链式办理、单独办理其他业务。 5.2.1.2 平台提供智能引导、线上答疑和材料检查服务,申请人可随时修改、保存所填报的内容。 2 DB3204/T 1031—2022 5.2.1.3 需要进行实名验证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经办 人、联络员等,应完成实名验证。 5.2.1.4 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签名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经办人等,应完成电 子签名。 5.2.1.5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文件,或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实名验证。 5.2.2 线下申请 企业开办专区设置综合收件窗口,负责依法依规处理申请人到现场提交的企业开办申请。 5.3 登记审查 5.3.1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5.3.2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登记完成后即时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同时将核准信息共享给企业开办相关各部门。 5.3.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再次进行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 5.4 公章刻制 5.4.1 申请人通过“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章刻制信息填报,可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等纸质材料。 5.4.2 公安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刻章信息推送本地区刻章网点,申请人在本地区任一刻章网 点即可选择刻制、领取公章。 5.4.3 公章刻制完成后,公安部门应及时完成公章刻制备案系统备案,并反馈企业领取公章。 5.5 银行预约开户 申请人通过“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银行预约开户信息填报。在约定时间到银行柜台办理 开户。 5.6 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 申请人通过“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税务新办开户信息及新办套餐信息填报。经税务部门 审核通过后,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 5.7 员工参保登记 申请人通过“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填报就业参保信息。社保部门应及时接收企业登记信息并 完成备案。 5.8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 申请人通过“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平台补充填报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信息。住房公积金部门 应及时接收企业登记信息,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5.9 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可以遵循申请人意愿,按需提供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网上自行下载等送达方式。 3 DB3204/T 1031—2022 5.10 归档 登记机关实施企业开办登记的过程应有记录、可追溯,形成的纸质或电子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 行归档、管理。 5.11 查询 申请人通过“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实时查询办件状态信息、办理进度和电子证照等。 6 便利化服务 6.1 免费公章刻制 首套印章由开户银行提供免费刻制服务,申请人可按需在企业开办专区一窗领取或选择“不见面审 批”寄递服务。 6.2 6.2.1 简化住所登记 住所信息集中备案 高新产业园、科技创业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商务秘书公司等相对集中的区域,或者由各级 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指定的集中办公或住所托管地区,明确由各类区域的管委会或管理机构统一进行管 理的,可实行住所信息集中申报制度。 6.2.2 推行“一照多址” 企业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属于同一区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设分支机构,申请增 加经营场所登记。 6.2.3 推行“住改商” 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 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 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利用住宅作为住所进行企业设立登记。 6.3 “一网通办”多场景服务 6.3.1 需一次性全流程网上办理的企业,可通过“全链式通办”模式办理。 6.3.2 不需要一次性全部开办业务的企业,企业登记完成后,可选择“分链式选择办”模式,组合申 请发票申领、公章刻制、银行预约开户、税务电子税务局开户和申领发票等涉税新办业务套餐办理、员 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业务。 6.3.3 企业开办完成后,需继续申请其他业务办理的,可通过“单链式单独办”模式办理单项业务。 6.4 延伸服务 6.4.1 申请人可根据需求,在企业开办专区一窗领取包括纸质营业执照、实体公章、发票和税控设备 申领、社保开户及公积金开户办事指南、融资指南等涉企政策在内的“企业开办大礼包”。也可选择“不 见面审批”服务方式,以邮政寄递方式送达。 6.4.2 企业开办可实现跨区通办、全省通办、长三角“一网通办”、“跨省通办”,企业开办专区可 提供异地帮办服务。 4 DB3204/T 1031—2022 6.4.3 7 各级登记机关宜提供证照同办、证照联办、证照一体化套餐办等服务。 评价与改进 7.1 评价 7.1.1 应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和评价机制。 7.1.2 应采取现场调查、电子监察,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组合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7.1.3 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企业开办流程清单要素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变更调整等情况; b) 服务指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变更调整等情况; c) 实施企业开办流程是否存在超权限、超时限或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办理环节等情况; d)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权力寻租、恶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规情况。 7.2 改进 应及时向各级登记机关反馈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级登记机关应不断改进服 务方式,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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