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50 Z 64 备案号:27290-2010 北 京 DB11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 183—2010 代替 DB 11/ 183—2006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smoke opacity from in-use tri-wheel & low-speed goods vehicles under lug-down test procedure 2010 - 02 - 04 发布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 - 06 - 01 实施 发布 DB11/ 183—201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 ................................................................. 2 5 限值及结果判定..................................................................... 2 6 实验设备与数据记录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法车辆预检要求 ........................ 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规程 ...................... 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实验设备的检查和实验方法 ....................................... 2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实验设备的技术要求 ............................................. 2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报告格式 ..................... 30 I DB11/ 183—2010 前 言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 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 4 章、第 5 章强制,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用于对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排 气烟度检测。本标准的检测方法是参照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 121) 、香港环保署的柴油 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规(CAP.374 中 77F(1)(a)部分,2000 年 6 月修订版)制定的。 本标准是对 DB11/ 183—2006 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11/ 183—2006。 本标准与 DB11/ 183—200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满足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限值; ——增加了关于设备的使用要求; ——对功率修正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对设备技术条件要求。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2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蕴珊、尤可为、韩秀坤。 II DB11/ 183—2010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的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限值及结果判 定、测量结果与数据记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4 500 kg、最大设计速度不大于70 km/h 的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4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 121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最大总质量(GVM)Gross Vehicle Mass 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2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Tri-wheel & Low-speed Goods Vehicles 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装置,中小吨位、中低速度,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包括三轮汽车和四 轮货车等,但不包括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其中,三轮汽车指最大设计 车速不大于50 km/h,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四轮货车指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70 km/h,具有四个车轮的 货车。 3.3 轮边功率 Wheel Power 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在驱动轮上测量得到的功率。 3.4 发动机名义最大转速(MaxRPM)Maximum Revolution Per Minute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量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3.5 1 DB11/ 183—2010 最大轮边功率(MaxHP)Maximum Power 在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过程中,在驱动轮上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功率。 3.6 最大轮边功率时转鼓线速度(VelMaxHP)the Chasis velocity when Measured Maximum Power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实验中,测量得到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3.7 光吸收系数 Optical absorption coefficient (K)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容积的微粒数n、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a和微 粒的消光系数Q三者的乘积。 3.8 林格曼黑度 Lingemann Blackness 林格曼黑度共分0级~5级,是将烟色与林格曼浓度图对照而测量出来的一种烟尘浓度表示法。林格 曼图有6种,对应为6级,0级为全白,1级黑度为20%,2级为40%,3级为60%,4级为80%,5级为全黑。 4 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 4.1 检测方法 4.1.1 正式进行烟度测量前应该首先对车辆的状况进行仔细检查。车辆的预检要求见附录 A,预检不 合格的车辆不允许进行后续的烟度检测。 4.1.2 对于预检合格的车辆,烟度测量按本标准附录 B 的的规定执行。 4.1.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采用底盘测功机、排气不透光烟度计和发动机转速计等 设备。 4.1.4 对于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应测量 MaxHP 和此时的发动机转速以及 VelMaxHP, 并测量 100%VelMaxHP 点、90%VelMaxHP 点及 80%VelMaxHP 点的烟度;对于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三轮汽车 和低速货车,应测量 MaxHP 和此时的发动机转速,以及 VelMaxHP,并测量 100%VelMaxHP 点、90%VelMaxHP 点的烟度,其中,烟度测量应采用分流式不透光烟度计。 4.1.5 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发动机转速表,都应当进行定期标定,具体的标定要求见附录 D。 对检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见附录 C。 4.2 检查项目 针对满足不同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其检查项目见表1。 表1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5 国 II 前 国 II 外观检查 进行 进行 加载减速实验 进行 进行 限值及结果判定 2 DB11/ 183—2010 5.1 烟度限值和发动机性能要求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实验结果应满足表2规定的I类烟度限值和性能要 求。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实验结果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II类烟度限值。 表2 烟度限值和性能要求 类别 烟度限值 -1 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的百分比 K(m ) HSU(%) I类 2.13 60 II 类 1.61 50 50% 5.2 结果判定 5.2.1 如果车辆的测量结果不能满足 5.1 条的规定, 则该车被判定为不合格。 5.2.2 在按附录 B 进行排放测量预检时,如果发现待检车辆不适合进行加载减速实验,应先进行维护 保养或修理,然后进行加载减速检测。 5.2.3 所有测试车辆应首先进行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如果检查与登记信息相符,继续进行加载减 速烟度测试;否则直接判定车辆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 5.2.4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在运 行中不应排放明显的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2 级,则判定排放结果不合格。 5.2.5 如果在检测过程中由于出现发动机故障,使得测量被迫终止时,该车也被判定为不合格。 6 实验设备与数据记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的数据记录要求见附录B,实验设备的检查和实验方法 见附录C, 实验设备的技术要求见附录D,检测报告的打印格式参见附录E。 3 DB11/ 183—2010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法车辆预检要求 A.1 范围 a) b) 本附件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排气烟度检测前的预检要求。 检查可分两部分:车辆身份确认和安全检查。如果车辆预检不合格,不允许进行后续的排放检 测。 A.2 车辆身份确认 检测员应确认车辆与车辆行驶证符合,如果不符,不允许参加测量。如果车辆身份无法确认,不允 许参加测量。 A.3 安全检查 A.3.1 A.3.2 a) b) c) d) A.3.3 a) b) A.3.4 a) b) c)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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