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9.020 H 21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 T 527—201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 2011 - 12 - 16 发布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12 - 31 实施 发 布 DB61/ T 527—2011 前 言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东、夏锋社、程宇群、张永红、刘峰育、王景人、易菡。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61/ T 527—201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制造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 MPa(表压,包括装卸料期间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 连接的常压罐体(含安全附件、以及与罐体永久性连接的相关管件、阀件、紧固件和控制件等)的检 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 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JB/T 4730.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JB/T 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JB/T 473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3 一般要求 3.1 检验单位及人员 常压罐体检验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对检验结论负责。 3.2 检验周期 3.2.1 新车罐体投用后两年内应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其后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a) 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在重新使用前; b) 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前; c) 变更装载介质的罐车投入使用前。 3.3 检验项目 常压罐体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检查、承压元件检 查、盛水试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其它检查。 3.4 检验器具 1 DB61/ T 527—2011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3.5 罐体清理 3.5.1 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检验单位应在检验前按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3.5.2 内部残留液体必须排放干净,残液排放指标应达到相关环保标准。 3.5.3 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常压罐体,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 样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 GBZ 2.1 的规定。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5.4 人孔或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罐体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 量应在 18%~23%(体积比)之间,可燃气体含量小于 0.5%(体积比),且保证无刺激性、无有毒气体存在。 必要时,还应当采取通风、安全救护等措施。 3.5.5 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 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符合 JB/T 4730.4、JB/T 4730.5 的要求。 3.6 安全防护 3.6.1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 3 m 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 栏)。 3.6.2 进罐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 24 V,引入罐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且无接头,接地可靠。 3.6.3 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3.6.4 检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车辆移动。 3.6.5 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措施。 3.6.6 进罐检验前,必须确认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结果,可燃气体含量和氧含量达到规定值,并办理进 罐签证后,方可进罐操作。需动火或打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6.7 所有进罐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或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3.7 检验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见图1所示。 资料审查→检验前准备→宏观检查→壁厚测定→无损检测→ →安全附件检查→承压元件检查→缺陷处理→盛水试验、耐压试验 → →气密性试验 →结果整理、出具检验报告 图1 4 检验程序框图 资料审查 4.1 审查资料 检验人员应审查罐体的下列资料是否完善: a) 原始资料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罐体安全附件 质量证明文件; b) 历次检验报告; c) 修理改造记录; d) 运行记录、充装介质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2 DB61/ T 527—2011 e) 安全附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校验、修理、更换记录和检定证书。 注:原始资料在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4.2 资料审查重点 资料审查的重点是历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 否已解决或有无防范措施。 5 宏观检查 5.1 检查方法 宏观检查采用目视检查的方法(必要时利用放大镜或者其他辅助仪器设备)检查罐体表面裂纹、 腐蚀、变形等情况以及结构、保温层、衬里等是否满足罐体安全使用的要求。 5.2 5.2.1 5.2.2 5.3 内、外表面检查内容 检查罐体内、外表面,有无裂纹、腐蚀、磨损、变形、泄露、损伤等缺陷。 检查对接焊缝及接管角焊缝等部位,有无裂纹、腐蚀、泄漏等缺陷。 结构检查内容 5.3.1 检查筒体、封头形式,筒体与封头连接,开孔及其补强人孔等,是否存在不合理结构。 5.3.2 检查纵、环焊缝(含封头拼接焊缝)的布置、型式及其对口错边量、棱角度、咬边是否符合 GB 18564.1-2006 的规定。 5.3.3 装卸口设置是否符合 GB 18564.1-2006 中 5.8 的规定。 5.3.4 检查加强圈设置是否符合 GB 18564.1-2006 及其设计的要求。 5.3.5 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 5.3.6 检查防波板、加强圈等与罐体连接情况,连接焊缝处有无裂纹、脱焊,连接固定螺栓有无松脱, 防波板、隔舱板有无裂纹、开裂或脱落等。 5.3.7 目视检查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扶梯、操作平台等的连接,是否符合 GB 18564.1-2006 中 5.3、5.9 及设计文件的规定。罐体与底盘是否连接牢固,紧固连接螺栓是否有松动、弯曲变形,螺 母、垫片是否齐全、完好;罐体支座与底盘之间连接缓冲胶垫是否错位、变形、老化等;罐体支座(靠 车头端)前端过渡区是否存在裂纹;支座与卡码是否连接牢固。 5.3.8 5.3.1 至 5.3.7 要求的内容只是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以后检验时,若结构未发生变化一般 不再进行检查。结构发生改变时,应检查其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变更设计文件的要求。 5.4 隔热层、衬里检查内容 5.4.1 隔热层的破损、脱落、潮湿、有腐蚀倾向和产生裂纹可能性的,应拆除隔热层进一步检查。 5.4.2 对有衬里层的罐体,检查衬里表面是否破损、腐蚀、开裂、分层或划伤等损伤。损伤明显时或 检验人员认为必要时,应用电火花检测仪进行抽查,检测及判定按照原施工验收要求执行。检查衬里 层是否脱落、鼓包,是否与罐体金属分离。查看检查孔是否有介质流出。发现衬里层有脱落、鼓包, 或者与罐体金属分离,发现衬里层穿透性缺陷或有可能引起罐体本体腐蚀缺陷时,应当局部或者全部 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者其他缺陷。 5.4.3 衬里层脱落、鼓包,或者与罐体金属分离部位,以及未通过电火花检查的部位,应进行修复, 修复部位应通过电火花检查。 5.5 其它检查 3 DB61/ T 527—2011 5.5.1 罐体涂敷、标志、标识检查 5.5.1.1 检查时发现油漆严重剥落、皱皮,罐体颜色及标志、标识与规定要求不符者,应该对罐体外 表面除锈喷涂。 5.5.1.2 喷漆前,应清除外表面尘埃和油渍,漆色以均匀全覆盖为合格,不得有起泡,纤维堆积等缺 陷。 5.5.1.3 罐体涂装、标志、标识按照 GB 18564.1-2006 的规定执行。 5.5.1.4 罐体应喷涂检验标识。 5.5.2 5.5.2.1 5.5.2.2 6 铭牌检查 检查罐体铭牌是否清晰、牢固可靠,内容是否齐全。 检查罐体铭牌是否位于罐体两侧的易见部位。 壁厚测定 6.1 测定方法 采用超声测厚方法对罐体进行壁厚测定。 6.2 测点选择 6.2.1 测定位置应当有代表性。一般情况下厚度测点部位为:筒体上、下、左、右四个方向,每个方 向测四个点;前后封头各测四个点。 6.2.2 在以下部位应适当增加测点数: a) 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 b) 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 c) 装卸口部位; d) 宏观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6.3 合格判定 以测厚最小值大于GB 18564.1-2006的规定最小厚度值为合格。 7 无损检测 7.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体对接焊缝。应当进行射线检测抽查,抽查部位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抽查 比例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a) 对于装运毒性程度为高度和极度介质的罐体; b) 设计要求进行气压试验的罐体; c) 使用过程中补焊过的部位; d) 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e) 因事故造成罐体焊缝或近焊处严重损伤变形的部位; f)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注:已进行过此项检查的,再次检验时,如果无异常情况,一般不再复查。 7.2 对罐体对接焊缝内表面和人孔、接管、凸缘等处角焊缝应当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抽查。抽查比例 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3 射线检测执行 JB/T 4730.2 的规定,磁粉检测执行 JB/T 4730.4 的规定,渗透检测执行 JB/T 4730.5 的规定。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为 AB 级。 4 DB61/ T 527—2011 8 安全附件检查 检查安全附件配置应符合GB 18564.1-2006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8.1 安全泄放装置检查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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