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53.020.20 J 8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496—2011 防爆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Rules for Periodicity Inspection of Explosion-proof lifting Appliances 文稿版次选择 2011 - 09 - 13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10 - 13 实施 发 布 DB34/T 1496—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安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伏满、吴恩德、熊际武、禹言春、汪艳娥、吴闯、王贺涛。 I DB34/T 1496—2011 防爆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防爆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Ⅱ类爆炸性混合气体、蒸气环境和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用且纳入《特种设备目 录》的防爆起重机的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 GB/T 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器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GB 15577-200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 GB 50257-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JB/T 5897-2006 防爆桥式起重机 JB/T 10219-2001 防爆梁式起重机 JB/T 10222-2001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炸性环境 含有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 3.2 爆炸性混合物 1 DB34/T 1496—2011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整 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4 爆炸性粉尘环境 含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3.5 可燃性粉尘 与空气混合后可能燃烧或闷燃、在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6 最高表面温度 电气设备在容许范围内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 能引燃电气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最高温度。 3.7 温度组别 按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 3.8 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 措施的场所。 3.9 区域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 0 区、1 区、2 区;根据可燃性粉尘 与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厚度分为 20 区、21 区、22 区。 3.9.1 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9.2 2 DB34/T 1496—2011 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3.9.3 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3.9.4 20 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 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 3.9.5 21 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但未划入 20 区的场 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 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的场所。 3.9.6 22 区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 在粉尘并且产生可燃粉尘空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 为 21 区。 3.10 防爆起重机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粉尘环境下的起重机械。按其电气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分类和分组。 Ⅰ类:煤矿用起重机;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起重机;按爆炸气体环境特性分为 ⅡA、ⅡB、ⅡC 类。 粉尘类:可燃性粉尘环境用起重机;按电气设备防粉尘能力分为 A 型、B 型。 4 一般规定 4.1 检验必须至少有两名以上取得起重机械检验资格并经过培训具备防爆知识的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2 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3 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并依据本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4.4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按 TSG Q7015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5 防爆起重机检验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 4.5.1 防爆起重机检验工作流程宜按图 1 进行 3 DB34/T 1496—2011 接受检验申请 环境及有关资料确认 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粉尘环境 区域的划分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和可燃粉 尘的分级和分组 制定检验检测方案 确认仪器、设备状况 现场检验检测条件确认 现场检验检测安全确认 现场检验检测 符合 GB 5058 其它防爆 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 型式、级别和组别 符合 JB/ 5897、JB/T 10219、JB/T 10222 的防爆 检测数据记录与整理 检验结论或出具检验意见 通知书 通用起重机相关部分的安 全要求 出具检验报告 图1 检验检测工作流程 4.6 环境及有关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4.6.1 防爆相关的资料: 防爆区域等级划分图或说明资料,危险物质的化学名称或物理化学性能说明资料,整机防爆合格证, 必要时提供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电气部分防爆合格证、机械部分无火花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 电气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等整套随机资料以及使用资料。 4.6.2 了解被检验场所环境和设备运行状况。 4.7 从事防爆起重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防爆现场环境和检验工作的要求并 在检定周期内,其配备的数量和精度必须满足附录 A(防爆起重机检验必备仪器设备)的要求。 4 DB34/T 1496—2011 4.8 现场检验检测条件 4.8.1 露天防爆起重机的检验应在无大雨、大雪的情况下进行。 4.8.2 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防爆起重机运行的技术条件。 4.8.3 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 +10%~-15%。 4.9 现场检验检测安全要求 4.9.1 安全负责人应检查确认是否穿戴防静电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准备妥当,并检查 随身携带的可能引起火源的物品。 4.9.2 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遵守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0 记录整理和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4.10.1 现场检验检测的数据应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并应有检验和校核人员签字,检验原始记录应用钢 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严禁涂改;改错宜采用杠改法,并应有修改人员签字。 4.10.2 现场检验工作发现的问题,结束后若需要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检验人员应 按 TSG Q7015 第十九条的规定出具,并经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签字。 4.11 出具检验报告 4.11.1 现场检验完成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4.11.2 检验报告项目、内容和格式见附录 C(防爆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4.12 检验周期 防爆起重机的检验周期一般为 2 年。 5 5.1 检验检测内容、技术要求 起重机防爆性能的机械部分检验内容、技术要求。 5.1.1 防爆起重机工作级别和机构工作速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防爆起重机工作级别应采用 A3、A5 级,防爆电动葫芦工作级别应采用 M3~M5 级。 ——快速起升时,起升机构工作速度为 2~8m/s ,慢速起升时为 0.2~0.8 m/s;大、小车运行速 度为≤25 m/s(ⅡC 级别时为≤16 m/s)。 5.1.2 材质应符合要求下列要求: ——起重机金属结构重要构件,包括主梁、端梁、小车架等的材质应采用镇静钢。 ——铭牌和吨位牌,应用黄铜或不绣钢制造,铭牌厚度不小于 1 ㎜,吨位牌厚度不小于 3 ㎜。 ——当防爆级别为 ⅡC 级别时,车轮踏面及轮缘部分应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混合物的 铜合金或者其他材料制造。 ——电缆滑车上的小滚轮及限位开关上的小滚轮,应采用铜材制造,ⅡC 级别时牵引绳应采用不锈 钢钢丝绳。 ——当防爆级别为 ⅡC 级别时导绳器材质应采用无火花材料制造。 5.1.3 静态刚性 防爆起重机静态刚性为由起重量和起重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引起的垂直静挠度:对 A3 级,≤ S/700,对 A4 级,≤S/800(S 为跨度)。 5.1.4 主要零部件 ——制动器制动轮应制成隔爆型,除防爆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外,起升机构应有两套制动器,制动 5 DB34/T 1496—2011 片采用无火花材料。 9 ——缓冲器应选用聚氨脂缓冲器或符合 GB 6164.2 要求的橡胶缓冲器,其表面电阻不大于 10 Ω。 ——卷筒及滑轮使用钢丝绳绕进绕出卷筒时,钢丝绳偏离螺旋槽的角度不大于 3°,应有防止钢丝 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当防爆起重机作业环境金属障碍物较多时,应当在吊钩滑轮侧板外表面标出“禁止碰撞”的标 识,当防爆级别为 ⅡC 级别时,吊钩应采用能防止吊钩因碰撞或摩擦而产生火花的措施。 ——钢丝绳宜选用符合 GB 8918-2006 要求的优质钢丝绳,有可靠的润滑,且不应有断丝。 ——外观检查防爆起重机的传动不应采用开式齿轮。 ——减速器工作外表面温度应低于防爆危险物质的最底引燃温度。 ——起重机的大、小车轨道宜采用焊接接头,接头应平滑。采用非焊接接头,两轨道的接头处横向 位移和高低差均应不大于 0.5 ㎜,接头间隙应不大于 1 ㎜。车轮和轨道的接触面应保持不锈 蚀,接触良好,避免因锈蚀产生火花。 5.2 电气设备部分检验内容、技术要求 5.2.1 电气线路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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