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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05 备案号:26108-2009 海 南 DB46 省 地 方 标 准 DB46/ 163—2009 海滨酒店、餐饮店污水油烟排放标准 2009-09-23 发布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10-30 实施 发布 DB46/ 163—2009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三亚市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三亚市旅游饭店协会、三亚珠江 花园酒店、三亚海亚饮食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云、李建军、雷礼贵、解忠敬、阮敬辉、刘立民、傅少平、李春燕。 本标准于2009年 7月 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 I DB46/ 163—2009 引 言 根据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岛的需要和《三亚市开展国家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 案》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加强我省,尤其是三亚市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的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保护海 南岛沿海海域的环境资源,既促进经济发展又协调海洋环境保护,特针对我省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的 现状与实际,在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方标准,主要适用于三亚市市域内的酒店和餐饮 店,我省其他市县的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可参照使用。 I DB46/ 163—2009 海滨酒店、餐饮店污水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水污染物、油烟污染物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监测和监督 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海南省三亚市市域内的酒店和餐饮店,我省其他市县的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可 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污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4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5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 = (C 前×Q 前-C 后×Q 后)/(C 前×Q 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3 C 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 ; 3 Q 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 /h; 3 C 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 3 Q 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 /h。 4 技术要求 4.1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污水应处理后回用或者排入二级或二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1.2 回用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 回用水需向环境排放时,其主要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表 1 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并应符合受纳环 境的要求。 2 DB46/ 163—2009 表1 三亚市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回用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浓度 要求 基本控制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 生化需氧量(BOD5) (mg/L) 10 悬浮物(SS)(mg/L) 10 动植物油(mg/L) 1 石油类(mg/L) 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 总氮(以N计)(mg/L) 15 氨氮(以N计)(mg/L) 5 总磷(以P计)(mg/L) 0.5 色度(稀释倍数) 30 pH 6-9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 3 4.1.3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污水排入二级或二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应符合 GB8978-1996 的有 关规定。 4.2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油烟排放标准 4.2.1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海滨酒 店和海滨餐饮店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 8 2 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1.67×10 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积为 1.1m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 饮店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 2。 表2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的规模划分 要求 项目 规模 基准灶头数 8 对应灶头总功率(10 J/h) 2 对应排放气罩灶面积总投影面积(m ) 小型 中型 大型 ≥1,<3 ≥3,<6 ≥6 ≥1.67,<5 ≥5,<10 ≥10 ≥1.1,<3.3 ≥3.3,<6.6 ≥6.6 4.2.2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 3 规定执 行。 表 3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要求 项目 规模 小型 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中型 大型 2.0 60 75 85 4.2.3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油烟排气筒出口要求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 4.5 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 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3 DB46/ 163—2009 4.2.4 排放油烟的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进行,油烟 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4.2.5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 监测 5.1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回用水监测按 GB18918 规定执行。 5.2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污水排入二级或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按 GB8978—1996 规定执行。 5.3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油烟监测按 GB18483 规定执行。 6 监督管理 6.1 各级政府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海滨酒店、海滨餐饮店污水应尽量排入 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6.2 海滨酒店、海滨餐饮店污水未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其排出水经处理后应优先进行回用,富 余的回用水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排放。 6.3 排放油烟的海滨酒店、海滨餐饮店应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本标准 4.2.2 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 6.4 海滨酒店和海滨餐饮店污水、油烟排放的监督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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