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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B 39 备案号:33044-2012 湖 DB42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303—2012 代替 DB42/ 303—2005 薇 菜 Hefeng Osmund 2012 -01- 12 发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2 - 12 实施 发 布 1 DB42/T 303—2012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技术要求………………………………………………………………………………………………1 4.1 加工工艺……………………………………………………………………………………………1 4.2 加工过程安全、卫生要求…………………………………………………………………………2 4.3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2 4.4 原辅料要求…………………………………………………………………………………………2 4.5 产品质量等级及感官要求…………………………………………………………………………2 4.6 理化指标……………………………………………………………………………………………2 4.7 卫生指标……………………………………………………………………………………………2 4.8 净含量允差…………………………………………………………………………………………3 4.9 农药残留限量………………………………………………………………………………………3 5 试验方法………………………………………………………………………………………………3 5.1 质量等级……………………………………………………………………………………………3 5.2 感官指标……………………………………………………………………………………………3 5.3 理化指标……………………………………………………………………………………………3 5.4 卫生指标……………………………………………………………………………………………3 6 检验规则………………………………………………………………………………………………4 6.1 组批和抽样…………………………………………………………………………………………4 6.2 出厂检验……………………………………………………………………………………………4 6.3 型式检验……………………………………………………………………………………………4 6.4 判定规则……………………………………………………………………………………………4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储存……………………………………………………………………4 7.1 标志、标签…………………………………………………………………………………………4 7.2 包装…………………………………………………………………………………………………4 7.3 运输…………………………………………………………………………………………………4 7.4 储存…………………………………………………………………………………………………5 8 保质期…………………………………………………………………………………………………5 I DB42/T 303—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凡有条款与食品安全法规不相一致的,应以《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为准。 本标准代替DB42/ 303-2005《鹤峰薇菜》,与DB42/ 303-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鹤峰薇菜”修改为“薇菜”; ——删除了引言;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见2,2005年版的第2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2005年版的第3章); ——删除了“原产地域范围”的内容(见2005年版的第4章); ——删除了“产地要求”的内容(见2005年版的5.1); ——增加了“产品分类”并对水煮薇菜定义进行了修改(见3,2005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质量等级” (见4.3,2005版的5.4); ——修改了薇菜原料、薇菜干和水煮薇菜的加工工艺(见4.1,2005年版的5.2); ——修改了薇菜干的感观要求以及水煮薇菜的外观和口感要求(见4.4,2005年版的5.5); ——修改了“理化指标”和 “卫生指标” (见4.6、4.7,2005年版的5.5); ——修改了“判定规则”的内容(见6.4,2005版的7.5); ——删除了“保质期”(见2005版的8.3) ——删除了“附录A”(见2005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遵伟、郑天山、牟彬、高跃生 本标准历次发布版本情况:—DB42/ 303-2005。 II DB42/T 303—2012 薇 1 菜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薇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 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生产与销售的薇菜加工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69 柠檬酸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QB/T 3599 罐头食品的感观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3.1 水煮薇菜 boiled osmund 用薇菜干作原料,经过热水浸泡复原、装袋(罐)、杀菌而成的薇菜产品。 4 技术要求 4.1 4.1.1 加工工艺 薇菜原料初加工流程 1 DB42/T 303—2012 采摘 4.1.2 运输 自然转色 揉搓 干燥 整理包装 储藏 薇菜干加工流程 原料挑选 4.1.3 去老梗 去杂 分级 成品装箱 水煮薇菜加工流程 薇菜干 4.2 抢烫 复原 分级 去杂 装袋(罐) 封口 杀菌 冷却 加工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 4.3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4.3.1 4.3.2 4.3.3 4.4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不得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和原料。 原辅料要求 4.4.1 4.4.2 4.5 薇菜应新鲜、无霉变、无虫蛀、无污染。 柠檬酸应符合 GB/T 8269 标准要求。 产品质量等级及感官要求 产品质量等级及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水煮薇菜产品质量的等级及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水煮薇菜产品等级及感官要求 项目 指 等级 直径 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细菜 5.6mm以上 3.8—5.5mm 2.6-3.7 mm (85%在5.6mm以上) (85%在3.8mm以上) (85%在2.6mm以上) 色泽 淡黄色 感官 外观 呈条状或段状,表面光滑、无黑条、允许有少量起毛溶条。 指标 汤汁 清亮或略有浑浊,允许有少量沉淀物。 滋味与气味 呈淡鱼腥味,无异味。 4.6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理化指标 目 指 pH 值 固 ≥ 2 标 3.6-4.6 形 物 50% 2.5mm以下 DB42/T 303—2012 4.7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项目 指 标 总砷(以As计),mg/kg ≤ 0.05 铅(以Pb计), mg/kg ≤ 0.1 汞(以Hg计), mg/kg ≤ 0.01 镉(以Cd计), mg/kg ≤ 0.1 微生物指标 4.8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9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符合 GB 2763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质量等级 直径采用游标卡尺量其直径最粗的部分。 5.2 感官指标 水煮薇菜感观指标按 QB/T 3599 规定执行。 5.3 理化指标 5.3.1 pH 值 水煮薇菜的 pH 值,按 GB/T 10786 规定执行。 5.3.2 固形物 水煮薇菜的固形物含量,按QB 1007 规定执行。 5.4 卫生指标 5.4.1 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5.4.2 铅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5.4.3 镉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3 DB42/T 303—2012 5.4.4 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5.4.5 微生物指标 按 GB 4789.26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和抽样 6.1.1 同工艺、同班次、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每班产量少于 1 吨时,可将相邻班次生产 的同品种、同规格、同工艺的产品合为一批。 6.1.2 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小包装 6 份,3 份用作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2 份用作微生 物检验,1 份留样备用。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每批成品需经质检员检验合格后,关产品附加合格证方 可出厂。 6.2 出厂检验 6.2.1 6.2.2 6.3 每批成品需经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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