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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00 A 10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1798—2014 社会工作者保密要求 2014 - 07 - 25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51/T 1798—2014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社会工作者保密原则 ................................................................ 1 4 社会工作者服务过程的保密 .......................................................... 2 5 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档案资料的保密 ................................................ 3 6 社会工作者例外情况的保密 .......................................................... 3 I DB51/T 1798—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民政厅、西南财经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管弦、李华、邓湘树、张百军、刘燕。 II DB51/T 1798—2014 引 言 社会工作的使命应该立足于一整套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的组合反映了社会工作的独特性。社会 工作者所遵从的保密义务,即是这些核心价值的一部分。 为规范四川省社会工作者保密工作,有效维护和保护社会工作服务所涉及的相关方权益,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美国社会工作者全国协会(NASW)的伦理守则》、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批准的 《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实物指引》、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 引》,以及《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者守则》,针对四川省社会工作者工作的实际进行了选择性 采用。 III DB51/T 1798—2014 社会工作者保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社会工作者保密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保密的原则、社会工作者服务过程的保密 (包括对服务对象的保密、对同事的保密、对服务机构的保密、对特殊群体的保密)、服务对象档案资 料保密、例外情况的保密。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社会工作者保密工作。 本标准提供的是社会工作者保密的价值、原则和要求,旨在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作出决定和行为的必 要指引,不是指导社会工作者具体行为的规范。因此,在特定情景下应用本标准,必须考虑其背景及价 值、原则与本标准可能产生的冲突,并根据具体工作实际作出必要的删减或补充。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会工作 (Social Work) 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在社会服务、社会 管理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 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是社会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社会工作者 (Social Worker) 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 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 2.3 社会工作者保密工作 (Oblig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for social workers) 所有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所应遵守的保密要求,包括在服务过程中和服务前后,对服务对象、 同事、和机构的保密义务,以及档案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3 3.1 社会工作者保密原则 守法原则 社会工作者的保密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3.2 生命至上的原则 1 DB51/T 1798—2014 在提供社会工作时,一旦发现服务对象表现出可能危及其本人或他人生命的情形,社会工作者不再 承担保密义务。 3.3 尊重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到对服务对象与社会的双重保密责任,尊重并维护服务对象的尊严与价值, 并关注与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体差异、文化差异和种族的多样性。 4 社会工作者服务过程的保密 4.1 对服务对象的保密 4.1.1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不 应要求服务对象提供隐私信息。 4.1.2 社会工作者公开服务对象保密信息时,须经服务对象或经合法授权的服务对象代理人的同意, 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应将提供特定信息的要求明确告知服务对象; ——应将所提供的特定信息可能被公开,以及公开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服务对象; ——应确保服务对象知晓被公开信息的内容; ——应签定信息公开协议。服务对象有权随时撤消该协议。 4.1.3 社会工作者不宜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讨论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除非可以确定服务对象的隐 私权能被保障。 在诉讼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在面对大众媒体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4.1.4 社会工作者应确保有关服务对象的记录存放安全,保护服务对象的书面、电子或其它涉密性资 料,并确保未被授权的人无法接触到这些记录或资料。 4.1.5 社会工作者在运用相关媒介传送信息资料时,应确保其安全,避免泄密。 4.1.6 社会工作者在转送和清理服务对象记录时,或在终止服务、停业或死亡时,应采取可行的防备 措施以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4.1.7 社会工作者不应泄露服务对象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除非经服务对象同意或有强制性的必要。 4.2 对同事的保密 4.2.1 4.2.2 4.3 社会工作者对同事所分享的服务对象资料,应予以保密。 社会工作者应确保这些同事了解社会工作者尊重隐私权以及有关隐私权例外情境的职责。 对服务机构的保密 4.3.1 4.3.2 4.3.3 信息。 4.3.4 4.4 4.4.1 2 社会工作者应对所任职的服务机构(法人)的内部信息予以保密。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社会工作者建立工作档案时,应以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为准则,且仅记录与服务直接相关的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对象的档案资料交接时,应确保其隐私权不被泄露。 对特殊群体的保密 社会工作者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对特殊群体,应遵从较其他服务对象更高的保密标准。 DB51/T 1798—2014 4.4.2 社会工作者在公开不满 18 周岁的青少年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时,应征得家长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或授权。 4.4.3 社会工作者在公开无民事行为能力服务对象的信息时,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授权。 4.4.4 社会工作者在公开司法系统内的服务对象的信息时,应确保不会对其产生任何司法后果。 5 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档案资料的保密 5.1 收集方式 5.1.1 社会工作者应在权利允许的范围内,出于合法目的收集服务对象的资料。 5.1.2 服务对象的档案资料应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收集。 5.1.3 社会工作者在录音、录像或允许第三者旁观之前,应告知服务对象并得到其同意或授权后方可 进行。 5.1.4 社会工作者在向服务对象本人收集其个人资料时,应在收集前明确告知服务对象: ——有责任义务提供该数据,且可自愿提供该数据; ——若不提供该数据可能会导致的后果; ——收集该数据的目的、用途,以及该数据可能被转给何人、是否公开等; ——在首次使用该数据前,其有权有查阅该数据和修改更正该数据。 5.2 保存要求 5.2.1 5.2.2 5.2.3 5.2.4 5.2.5 5.3 社会工作者应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并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档案资料确需备存的,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期限的规定备存。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协议终止后,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销毁备存服务对象的档案资料。 因故未签定服务协议,应及时销毁社会工作服务前所收集的服务对象的相关资料。 社会工作者应防止第三方在未获准许或意外地查阅、处理、删除服务对象的档案资料。 第三方对服务对象档案资料的使用 5.3.1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第三方使用服务对象档案资料的安全以及服务对象隐私权 不被泄露。 5.3.2 社会工作者应向第三方详细阐明服务对象档案资料使用的相关保密规定。 5.3.3 社会工作者应要求第三方提交使用服务对象档案资料申请,申请应明确使用的目的、内容、时 间、方式,并签字备案。 5.3.4 社会工作者应确保第三方在使用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后的保密,防止意外的泄密。 6 6.1 6.2 社会工作者例外情况的保密 社会工作者应对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有关服务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 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社会工作者采取例外情况的保密。特殊情况包括: ——服务对象表现出犯罪或伤害他人的意图,或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伤害存在。 ——服务对象自杀或是有自杀风险存在。 ——服务对象危害到公共安全时。 ——服务对象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需要住院治疗时。 ——服务对象在 18 周岁以下,且遭受到身体、心理或是性方面的虐待或遭受遗弃时。 3 DB51/T 1798—2014 ——服务对象用精神健康状况在法律辩护中自我保护。 ——服务对象起诉社会工作者时,或在其他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 ——其他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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