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080 B 41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158—2014 病死动物尸体安全处理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disposal fatality carcass securely 2014 - 11 - 2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158—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福、李晓慧、时宇飞、胡斌、唐晓云、袁陆、王超、张丽、杨智勇、王维 娜、张翠玉。 I DB22/T 2158—2014 病死动物尸体安全处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安全处理的基本方法、收集运输、其他要求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病死动物尸体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尸体安全处理 the disposal of animal carcasses 通过焚烧、掩埋、化制、生物降解等方法对病死动物尸体进行处理,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防止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处理过程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规和标准,减少环境污染,从而达到保障人畜健康和 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 3.2 生物降解法 biodegradation 利用微生物等繁殖使动物尸体分解并杀灭有害病原体的方法。 4 4.1 基本方法 焚烧 4.1.1 4.1.1.1 直接焚烧法 操作方法 4.1.1.1.1 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进行破碎预处理。 4.1.1.1.2 将动物尸体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主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 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 1 DB22/T 2158—2014 4.1.1.1.3 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排出气体应符合 GB 16297 的要求。 4.1.1.1.4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 处理;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4.1.1.2 注意事项 4.1.1.2.1 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物料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4.1.1.2.2 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漏。 4.1.1.2.3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 的停留时间应≥2 s。 4.1.1.2.4 二燃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1.2.5 应配备充分的烟气净化系统,包括喷淋塔、活性炭喷射吸附、除尘器、冷却塔、引风机和 烟囱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 6%~10%(干气)。 4.1.2 炭化焚烧法 4.1.2.1 操作方法 4.1.2.1.1 将动物尸体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燃烧(二燃) 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热解温度应≥600 ℃,燃烧(二燃)室温度≥ 1100 ℃,焚烧后烟气在 1100 ℃以上停留时间≥2 s。 4.1.2.1.2 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 600 ℃左右进入排烟管道。烟气经过湿式冷却塔进 行“急冷”和“脱酸”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处理后排出气体应符合 GB 16297 的要求。 4.1.2.2 注意事项 4.1.2.2.1 4.1.2.2.2 4.1.2.2.3 4.1.2.2.4 时间。 4.2 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 应根据处理物种类、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的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的停留 化制 4.2.1 4.2.1.1 干化法 操作方法 4.2.1.1.1 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进行破碎预处理。 4.2.1.1.2 动物尸体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容器。 4.2.1.1.3 处理物中心温度≥140 ℃,压力≥0.5 MPa(绝对压力),时间≥4 h(具体处理时间随需 处理动物尸体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1.1.4 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2.1.1.5 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1.2 注意事项 4.2.1.2.1 搅拌系统的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分为宜,根据处理物量的多少,适当延长 或缩短搅拌时间。 2 DB22/T 2158—2014 4.2.1.2.2 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 4.2.1.2.3 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废气排 放应符合 GB 14554 的要求。 4.2.1.2.4 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 4.2.1.2.5 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 湿化法 4.2.2.1 操作方法 4.2.2.1.1 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进行破碎预处理。 4.2.2.1.2 将动物尸体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4.2.2.1.3 处理物中心温度≥135 ℃,压力≥0.3 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 min(具体处理时 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4 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2.1.5 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4.2.2.2 注意事项 4.2.2.2.1 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4.2.2.2.2 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2.3 冷凝排放水应冷却后排放,产生的废水应经污水处理统系处理,符合 GB 8978 的要求后排 放。 4.2.2.2.4 处理车间废气应通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HEPA 过滤 器)等进行处理,排放气体应符合 GB 16297 的要求。 4.3 掩埋 4.3.1 选址要求 4.3.1.1 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4.3.1.2 应远离动物饲养厂(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 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4.3.1.3 应远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河流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4.3.2 操作方法 3 3 3 4.3.2.1 掩埋坑体的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数量确定:每头牛 1.3 m -1.5 m ,每只(头)羊或猪 0.3 m , 3 每只禽 0.093 m 。 4.3.2.2 坑底距地下水位 1.5 m 以上,尸体到地表 1.5 m 以上。 4.3.2.3 动物尸体入坑前在坑底加 0.02 m 厚漂白粉或生石灰,动物尸体入坑后进行焚烧处理,在尸体 上覆盖 0.4 m 土层后再覆盖 0.02 m-0.05 m 漂白粉或生石灰。 4.3.2.4 掩埋后高于地面 0.3 m。 4.3.2.5 掩埋后地表进行消毒。 4.3.3 4.3.3.1 4.3.3.2 注意事项 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志。 3 DB22/T 2158—2014 4.3.3.3 掩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 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 1 次,连续巡查 3 个月,掩埋坑塌 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4.3.3.4 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进行 1 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 应每日消毒 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 1 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4.4 生物降解 4.4.1 操作方法 4.4.1.1 投入动物尸体前在罐底放 0.2 m 厚辅料:马粪、牛粪、稻糠、木屑、秸秆、玉米芯、落叶、干 燥的动物舍垫料等。 4.4.1.2 将动物尸体平铺辅料上,再放一层辅料盖严动物尸体,如此交替放入尸体和辅料。 4.4.1.3 当动物尸体堆到容积的 3/4 时移去罐盖,用辅料将口完全填满,用罐盖盖好罐口。 4.4.1.4 动物尸体完全降解后,挖出降解产物和其他农家肥混合后做肥料使用。 4.4.2 注意事项 4.4.2.1 乡镇、村等单独设置的降解罐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地点,选址等应符合防疫条件要 求。 4.4.2.2 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死亡动物尸体处理不得使用该方法。 4.4.2.3 降解罐应为玻璃钢、砖混或钢筋水泥结构,应防渗防漏,盖要透光便于增温。 4.4.2.4 盖顶部要设置投料口、并加盖密封加锁,设置排气孔及异味吸收除味装置,使废气符合 GB 14554 的要求。 4.4.2.5 每次投放后对投入口及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4.4.2.6 降解罐周围应设置围栏、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并写清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管理人员电话等。 4.4.2.7 随时检查降解罐,发现破损、渗漏及时处理。 5 收集运输 5.1 5.1.1 5.1.2 5.1.3 5.1.4 5.2 5.2.1 5.2.2 5.2.3 5.2.4 5.3 5.3.1 5.3.2 5.3.3 4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动物尸体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暂存 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无害化处理前动物尸体腐败。 暂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应定期对暂存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运输 选择专用的运输车辆。 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运载车辆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DB22/T 2158—2014 5.3.4 5.3.5 6 若
DB22-T 2158-2014 病死动物尸体安全处理技术规范 吉林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5 07:08:4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