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020 C 05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366—2015 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the doctor multi-sited licensed in medical association 2015 -11 - 2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366—2015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肿瘤医院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肿瘤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吉利、释辉、李司琪、刘敬伟、商宏雷、杨海霞。 I DB22/T 2366—2015 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医师资质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终止 执业资格、定期考核、违规处理及责任承担。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卫医发[2007]66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07年2月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联合体 the association of hospital 由三级综合医院或实力较强的二级综合医院与近域内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医疗机构组成的跨行政隶属关系的联合体。 3.2 执业医师 practicing physician 受过高等医学教育或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通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医 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依法按专业注册的医师。 3.3 医师多点执业 doctor multi-sited licensed 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或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4 4.1 4.2 4.3 4.4 4.5 4.6 4.7 医师资质要求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 5 年。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疗联合体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参见附录 A。 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1 DB22/T 2366—2015 5 提交备案材料 5.1 需向第一执业地点医务科提交材料 5.1.1 《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参见附录 B。 5.1.2 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5.2 需向医疗联合体内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医务科提交材料 5.2.1 多点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2.2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多点执业医师在医疗联合体内执业的证明。 6 终止执业资格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医师多点执业: a) 与医疗联合体签订的合约到期; b) 发生医疗过错; c) 医师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 d) 发生违法行为; e) 其他。 6.2 终止多点执业资格需向第一执业地点医务科提交《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取消多点执业备案表》参见 附录 C。 7 定期考核 7.1 7.2 8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违规处理 8.1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当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 处理。 8.2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 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8.3 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8.4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 罚,并由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9 责任承担 9.1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2 DB22/T 2366—2015 9.2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 法。 3 DB22/T 2366—2015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 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见表A.1。 表A.1 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为整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 平,经双方共同商定,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双方为规范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管理,明晰 双方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本单位 类别 执业范围 (职称)医师 到乙方开展多点执业。 2.在双方签定期限内,乙方出具书面聘用证明以及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的 协议书或声明书;乙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在甲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须在乙方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在乙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在甲方 时一致。 4.在乙方执业期间,执业活动由乙方负责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超范围执业的情况,应由乙方负责监督纠正 并通知甲方。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需明确医师在乙方的执业是以不影响在甲方的工作为前提。 6. 进行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时,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该医师在乙方执业的情况。 7.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到期,续约事宜另议。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遇以下情况自动失效: 1.甲方不再续聘该医师(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不再续聘该医师(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二〇一 4 年 月 日 二〇一 年 月 日 DB22/T 2366—2015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 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见表B.1。 表B.1 医师姓名 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 性 别 医学学历 民族 所学系、专业 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2 年内医师定期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考核结果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编码 (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第一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拟增加的执业地点 拟执业范围 申请在拟增加执业地点的 年 执业时段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医师本人手写签名 填表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医师本人亲笔如实填写 第一执业地点意见: 拟增加的执业地点意见: (公 负责人: 年 章) 月 (公 日 负责人: 年 章) 月 日 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注2: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医务科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务科。 C 5 DB22/T 2366—2015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取消多点执业备案表 拟取消执业地点的医师信息一览表见表C.1。 表C.1 拟取消执业地点的医师信息一览表 拟取消的执业地点: 第一执业地点: 序号 医师姓名 性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拟取消的执业地点意见: 执业范围 年 章) 月 日 (公 负责人: 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注2: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医务科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务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备注 第一执业地点意见: (公 负责人: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年 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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