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ICS 65.020.30 B 43 天 DB12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542—2014 畜禽饲养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use of inputs in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 2014-11-18 发布 2014-12-18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 542—2014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本标准由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畜牧总站、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起草人:于海霞、陈紫剑、王虹、杨颖、宋晓军、高俊成、唐佩娟、张丹。 Ⅰ DB12/T 542—2014 畜禽饲养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与定义和投入品的管理、采购、贮存、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畜禽饲养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1519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兽药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2038号 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 兽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1 DB12/T 542—2014 投入品 input 包括饮用水、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4 投入品的管理 4.1 机构 建立投入品使用管理机构,负责投入品的采购、接收、贮存、检验的管理。 4.2 人员 设置1~2名投入品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动物防疫法规、食品卫生法规教育及 相应的技术培训,上岗后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4.3 制度和记录 饲养场应当建立完整的投入品管理制度和使用记录。 4.3.1 管理制度应包括投入品的采购制度、入库查验制度、使用制度、贮存制度等。 4.3.2 使用记录应包括投入品采购记录、出入库记录、检验记录。各种记录编号后分类归档, 便于检索、查阅。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年。 5 投入品的采购 5.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购 5.1.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购,应当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1.2 禁止采购《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规定以外的任何饲料原料和饲料 添加剂。 5.1.3 饲养场采购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当签订饲料购销合同,并要求饲料供应商提供饲料生 产许可证复印件、饲料标签和本批次饲料检测报告、质量检验合格证。上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2年。 5.1.4饲养场采购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当完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记录,包括饲料原料 和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商品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 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信息、入库日期、查验或检验信息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5.1.5 饲养场生产加工饲料,应当建立饲料原料验收、饲料配方档案及相应生产记录,对饲料 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应当保留至使用该批次产品动物出栏后2 个月。 2 DB12/T 542—2014 5.2 兽药的采购 5.2.1 兽药的采购,应当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2.2 禁止采购 “三无”产品(即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及批 准文号过期的兽药。 5.2.3 兽药入库时,必须查验其包装(商品标签)及产品合格证,明确登记进货时间、商品名 称、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进货渠道、进货数量、金额、休药期。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 投入品的贮存 6.1 饲料的贮存 6.1.1 饲养场应当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贮存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 录。 6.1.2 饲料贮存应当合理规划库房,并完善饲料贮存记录,包括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 点、虫鼠防范、温度、出入库记录。 6.1.3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存放在低温、干燥、避光和清洁的环境条件下,并根据饲料产品规 定的有效期决定推陈贮新的时间。一般颗粒配合料的贮存期为1个月,粉状配合料的贮存期不宜 超过10天,粉状浓缩料和预混料因加入了适量的抗氧化剂,其贮存期分别为3~4周和3~6个月。 6.1.4 干草类及秸秆类饲料贮存时,应保证通风良好,防止日晒、雨淋、霉变。 6.1.5 青绿饲料应堆放在棚内,防止日晒、雨淋、霉变;防止青贮饲料变质。 6.1.6 微生物、维生素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应低温贮存,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 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 6.2兽药的贮存 6.2.1 饲养场应当建立兽药贮存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规范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6.2.2 设置专用兽药贮存场所并合理规划,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库或分柜存放,按照兽药说明 书规定条件进行保存并配备药品柜、冰箱。 6.2.3 根据兽药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分类或分批贮存并设立专门卡片。 6.2.4 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和毒害的药品,应单独置于低温处或专库内加锁,并不得与内服 药品混合存放。具有特殊气味的药品应密封后隔离贮放、内服与外用药物应分开存贮。 7 投入品的使用 3 DB12/T 542—2014 7.1 饮用水的使用 7.1.1 畜禽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NY 5027 中水质标准的要求。 7.1.2畜禽饲养场投产后,应当定期对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每年进行一次饮用水水质检测。 7.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7.2.1 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当严格执行《饲料卫生标准》、《饲料原料目录》、《饲料 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乳和乳 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7.2.2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进行使用、饲喂。 7.2.3 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由技术人员开具饲料添加剂使用单,标明饲料添加剂通用名称、 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停药期、休药期及注意事项。 7.2.4饲养场应当建立用料记录,详细记录饲料使用情况。用料记录应在畜禽出栏后保存2年。 7.3 兽药的使用 7.3.1 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兽药停药期规定》、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食品动 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及符合NY 5030 第4章规定。不得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兽药, 禁止将原料药物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禁止使用人用药。 7.3.2 为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使用非处方药,应当按药物说明书及标签的内容,由 饲养场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开具非处方药物使用单,标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 法、用量、停药期、休药期及注意事项。 7.3.3为防治动物疾病,使用处方药物,应当按药物说明书及标签的内容,由注册的执业兽医开 具处方,标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停药期、休药期及注意事项。 7.3.4饲养场应当建立用药记录,详细记录兽药使用情况。用药记录应在畜禽出栏后保存2年。 7.3.5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的,饲养场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用药记录。 4

pdf文档 DB12-T 542-2014 畜牧饲养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 天津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12-T 542-2014 畜牧饲养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 天津市 第 1 页 DB12-T 542-2014 畜牧饲养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 天津市 第 2 页 DB12-T 542-2014 畜牧饲养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 天津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5 07:02:4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