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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 12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312—2015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管理规范 Standard of service management for community home care service center 2015 - 09 - 28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312—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綦殿学、亓智勇、张炜娜、裴悦。 I DB22/T 2312—2015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 的职责、工作内容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 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 old people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社区居家养老 community service for home care of elderly 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以及法 律援助等服务。 3.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community home care service center 为社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4 基本要求 4.1 建筑 4.1.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 GB/T 50340—2003 第 3 章和 GB 50437—2007 第 4、5 章的要求。 4.1.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有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4.2 设施设备 1 DB22/T 2312—2015 2 4.2.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500 m 。 4.2.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使用统一标识,名称为××县(市、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4.2.3 文体娱乐区应配有桌球案、乒乓球案和棋牌等。 4.2.4 康复保健区应配有康复器材、基本医疗设备和老年人常用药品等。 4.2.5 学习教育区应配有图书、电脑和基本的教学用具等。 4.2.6 休息区可配有适量供老年人休息的床位或躺椅。 4.2.7 就餐区应配有炊具、餐桌、餐具等。 4.2.8 托养区应设置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为家庭日间或者短期无人照护的老年人提供服 务。床位数量根据辖区内老人实际需求确定。 4.3 人员要求 4.3.1 4.3.2 4.3.3 4.3.4 4.4 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护理等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护理人员应有健康证明。 提供服务时,应遵守养老服务的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 应服饰整洁、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细致周到、操作规范。 服务方式 4.4.1 无偿服务 对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孤老优抚对象及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由当地政府发放一定数额的服务补贴。 4.4.2 4.4.2.1 服务。 4.4.2.2 4.4.3 低偿服务 对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 对无偿服务和低偿服务的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视情况确定。 有偿服务 对有经济能力,需要提供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4.4.4 社工服务 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 4.4.5 其它服务 倡导邻里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服务、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储备服务等。 4.5 服务协议 4.5.1 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其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要 公正、公平,使双方权益都得到保障,并按照服务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4.5.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5 服务 2 DB22/T 2312—2015 5.1 生活照料服务 5.1.1 饮食服务 5.1.1.1 5.1.1.2 5.1.1.3 5.1.1.4 5.1.2 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工作应保持清洁卫生。 厨房一餐一清理。 卫生清理服务 5.1.2.1 每天清扫房间 1 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无异味。 5.1.2.2 每周换洗 1 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1.3 代办服务 5.1.3.1 5.1.3.2 5.2 代领、代办处理的文书资料符合老人要求。 代购应有购物凭证。 文体教育服务 5.2.1 文化 定期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5.2.2 体育 开展体育健身等活动。 5.2.3 教育 维护老年人基本学习权利。 5.3 健康护理服务 5.3.1 预防 为老年人制定个性自我预防方案,定期指导老年人慢性病的防治。 5.3.2 康复保健 在专业人员的辅助下,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器具,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5.3.3 医疗协助 遵照医嘱,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完成就医任务。 5.3.4 健康咨询 定期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病的预防、康复、老年期的营养方面的知识教育。 5.4 精神慰藉服务 5.4.1 心理疏导 3 DB22/T 2312—2015 通过专业的心理干预,使老年人不良心理状态有所改变。 5.4.2 精神支持 通过平时的交流、谈心,使老年人精神状况有所好转。 5.5 慈善救助服务 5.5.1 无偿服务 通过服务使老年人精神及生活状况有所好转。 5.5.2 救助、救济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人,按需救济,通过服务,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 5.6 法律援助服务 5.6.1 法律咨询服务 提供服务及时,使老年人对咨询的问题有所认知。 5.6.2 权益维护服务 开展矛盾调解和法律维权等活动,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6 管理 6.1 职责 6.1.1 民政部门职责 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运行进行监督和检 查。 6.1.2 街道办事处(乡镇)职责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场所和设施,组织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好监督和检查 工作。 6.1.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责 6.1.3.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确定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接收社会捐助和组织志愿服务等,组 织实施养老服务工作。 6.1.3.2 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教育、健康护理、精神慰藉、代购代办、慈善救 助和法律援助等形式多样、较为专业的服务。优先保障高龄、独居、空巢等生活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适当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 6.1.4 居(村)委会职责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居(村)委会管理,派社区服务工作者或社会工作者承担日常服务工作。 6.1.5 4 社会福利中心职责 DB22/T 2312—2015 发挥社会福利中心的专业服务优势,利用现有设施和资源提供服务或承包经营管理。 6.1.6 专业服务机构职责 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6.2 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 6.2.1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6.2.2 从事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营利性的应在工 商部门登记注册。 6.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要求 6.3.1 机构应具有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相关设备设施 和场所;应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6.3.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定期进行职业病防范教育,应符合 GB/T 28001—2011 第 4 章要求。 6.3.3 建立健全各项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投诉方式等信息, 信息内容要真实准确,便于老年人了解和获取。 6.3.4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委托协议和服务协议应全部归档,建立详细的老年人基本信息、服 务项目、服务记录等资料,妥善保管,及时更新,实现网络化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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