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20 B 61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238—2014 散生型中小径竹 母竹 Mother stock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mboos with leptomorph rhizomes 文稿版次选择 2014 - 12 - 17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01 - 17 实施 发 布 DB34/T 2238—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广德县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德县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乐意、赖广辉、罗双林、张卉、孙斌。 I DB34/T 2238—2014 散生型中小径竹 母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生型中小径竹母竹的术语和定义、母竹选择和起挖、质量要求、母竹分级、检验方 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散生型中小径竹母竹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9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径竹 平均立竹胸径达 4 cm~8 cm、最大立竹胸径 ≤12 cm 的竹类。 3.2 小径竹 平均立竹胸径 <4 cm、最大立竹胸径 ≤5 cm 的竹类。 3.3 早笋竹种 初笋期在 2 月~4 月上旬的竹种。 3.4 假鞭 母竹竹蔸土壤中直接长出母竹之外的竹鞭。 4 母竹选择 1 DB34/T 2238—2014 4.1 来源 在生长良好、无病虫害、土壤稍粘重的竹林选取,优先在刚满园、立竹度适中的竹林或壮龄竹林的 林缘选取。 4.2 外观 4.2.1 健康状况 分枝较低、竹秆节间较短、匀称、无病虫害、无损伤、生长旺盛。 4.2.2 开花情况 未见已形成的花蕾,也未曾开花结实。 4.3 年龄 1 年~2 年生,早笋竹种雨季造林可选用当年新竹或 2 年生竹作为母竹。 4.4 胸径 ——中径竹 2.0 cm~4.0 cm。 ——小径竹 1.5 cm~2.0 cm。 4.5 枝下高 ——中径竹 ——小径竹 5 枝下高<2.0 m。 枝下高<1.5 m。 起挖 5.1 5.2 5.3 5.4 6 根据立竹分枝方向及地形,判断竹鞭走向。 先从竹鞭走向的两侧翻挖土壤,再至竹鞭走向处翻开土壤并切断竹鞭,连鞭挖起。 挖掘时防止损坏其鞭而仅带假鞭。 母竹所带宿土呈长方形或椭圆形,两侧近等宽,长边与竹鞭走向一致。 质量要求 6.1 留枝 6.1.1 母竹挖好后立即去梢,留枝 5 盘~8 盘。 6.1.2 枝叶茂密或远距离调运的留 5 盘~6 盘,枝叶稀疏或就近栽植的留 7 盘~8 盘。 6.1.3 顶部切口距最上一盘留枝 5 cm~7 cm,呈马耳形且平滑不开裂。 6.2 留鞭、芽 ——中径竹 留来鞭长 20 cm~25 cm,去鞭长 30 cm~35 cm。 ——小径竹 留来鞭长 15 cm~20 cm,去鞭长 25 cm~30 cm。 去鞭上应有 5 个以上健壮饱满的笋芽,竹鞭切口平滑不开裂,秆柄、鞭根和笋芽不得受损伤。 6.3 须根 2 DB34/T 2238—2014 竹蔸须根长度>15 cm,竹鞭须根长度>10 cm。 6.4 宿土 ——中径竹 须带宿土,每株(丛)连同母竹总重 10.0 kg~15.0 kg。 ——小径竹 须带宿土,每株(丛)连同母竹总重 5.0 kg~7.5 kg。 7 母竹分级 见表1。 表1 中小径竹母竹分级标准 类型 中径竹 级别 胸径(cm) 枝下高(m) 一级母竹 2.5~3.0 <1.8 <2.5 或 >3.0 <2.0 2.5~3.0 ≥1.8 符合 4.2、4.3、6.1、6.2、6.3、 1.6~1.8 <1.3 6.4 条规定的指标 <1.6 或 >1.8 <1.5 1.6~1.8 ≥1.3 二级母竹 一级母竹 小径竹 二级母竹 其他项目 注1:其他项目包括外观、年龄、留枝、留鞭芽、须根、宿土。 注2:特种工艺材用林及丰产林采用一级母竹造林。 8 检验方法 8.1 计量单位 长度和高度为 m 或 cm,胸径为 cm,重量为 kg,竹龄为“年”,数量为“株”。 8.2 检验工具 8.2.1 8.2.2 8.2.3 8.2.4 8.2.5 胸径测量用精度 0.1 mm 的游标卡尺。 枝下高测量用精度为 1 cm 杆尺。 竹鞭和须根测量用精度为 0.1 cm 钢卷尺。 重量用台秤或电子秤。 其它项目目测。 8.3 胸径检量 自秆宿土表面起向上 1.3 m 处检量,检尺应与检量位置截面方向保持一致,如遇竹节应向梢端方 向移至正常部位量取,按 0.05 cm 进级。 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8.4 枝下高检量 自秆宿土表面起至上第一盘分枝处止,测量其长度,按 0.05 m 进级。 8.5 竹鞭长度检量 3 DB34/T 2238—2014 自秆基起至鞭的截断处止,测量其直线长度,按 0.05 cm 进级。 8.6 须根长度检量 自须根在鞭节或竹蔸节上着生点起至最先端或截断处止,测量其直线长度,按 0.05 cm 进级。 藏于宿土中的须根着生点估测其大体位置。 8.7 母竹重量检量 将母竹放在秤上称重,按 0.05 kg 进级。 8.8 母竹外观 目测。 8.9 年龄检量 检验标记的年号或目测。 8.10 留芽检量 目测。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检验工作限在原产地进行。 以同一地点出产的同一竹种母竹为一检验批次,最多不超过 1 000 株。 9.2 抽样方案 从批量货物中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500 株以下按 10%抽样,500 株~1 000 株按 5%抽样。 9.3 判定规则 所抽取样品按第 4 章和第 6 章规定的指标检验,凡 4.2、4.3、4.4、4.5 条和 6.1、6.2、6.3、 6.4 条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该株母竹被判为不合格,作好标记,并登记。 当不合格株数超过 10%,就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不合格批次可从中挑选合格母竹重新组批,按本标准重新检验。 9.4 检验证书 检验结束后,填写母竹检验证书(见表2)。 凡出产或调运的母竹,均应附母竹检验证书。 4 DB34/T 2238—2014 表2 母竹检验证书 编号 竹种 学名 批号 级别:其中 I 级 数量 起挖日期 包装日期 发运日期 月 月 月 年 年 年 年龄 II 级 日 日 日 产地 起源 母竹检疫 产地土壤 母竹培育单位 母竹发运单位 检 验 人: 负 责 人: 检验机构: 检验日期: 9.5 病虫检疫 母竹调运须经森林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按 GB 15569 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执 行,并出具检疫证书。 9.6 调运 母竹调运须经林木种苗主管部门进行抽检,并出具“两证一签”,“两证一签”缺失或不全的母竹 不得调运。 10 包装、运输、贮存 10.1 包装 远距离运输,应将每株(丛)母竹的竹蔸用编织袋、稻草等材料包扎,并及时洒水,保持根部湿润, 附检验合格证和苗木标签,一车一证一签。 10.2 运输 10.2.1 搬运和装车时,母竹须用手提(手握竹秆位置应在距离土球 30 cm 以内)或肩挑,不得肩扛, 站立或向后斜立于车厢内,每车不宜装得过满,应轻拿、轻放,并用蓬布覆盖。 5 DB34/T 2238—2014 10.2.2 远距离运输母竹宜选择夜间或阴雨天,装车后及时启运。卸货时,不允许运输车辆自卸,须人 工轻拿、轻放,不得抛丢。 10.3 贮存 应随挖、随运、随栽。需贮存的母竹,起栽间隔时间宜控制在 24 小时以内,不宜超过 48 小时。 起挖好的母竹及时用草类、树枝等遮盖,防风吹、日晒、雨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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