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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40.10 P 35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2311—2015 禽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Standard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poultry slaughterhouses 2015 - 09 - 28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311—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真、潘荣辉、冯凯、陈曦、任博、宋亮、李礼、张党生、鲁明鹤、姜涛、梁 莹。 I DB22/T 2311—2015 禽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屠宰厂(场)术语和定义、分型、选址和平面布置、设施设备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鸡、鸭、鹅屠宰厂(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478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GB/T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验收间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department 活禽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3.2 隔离间 isolating room 隔离可疑病禽,观察、检查的场所 3.3 待宰间 waiting pens 宰前停食、休息、饮水和宰前检验的场所 3.4 急宰间 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 屠宰物理性损伤禽的场所 3.5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 自活禽上挂到加工成禽类胴体的场所 3.6 分割车间 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 对禽类胴体进行分割、分部位的场所 3.7 无害化处理间 innocuous treatment room 对病、死禽类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3.8 1 DB22/T 2311—2015 清洁区 hygienic area 胴体加工、修整、心、肝加工的场所 3.9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待宰、上挂、致昏、放血、烫毛、脱羽等加工处理的场所 4 分型 禽类屠宰厂(场)规模按其每小时屠宰加工量分为四型,见表1。 表1 禽类屠宰厂(场)分型 Ⅰ型屠宰厂(场) Ⅱ型屠宰厂(场) Ⅲ型屠宰厂(场) Ⅳ型屠宰厂(场) 鸡屠宰厂(场)屠宰量/h 鸭、鹅屠宰厂(场)屠宰量/h 鸡屠宰厂(场)5000 只/h(含 鸭、鹅屠宰厂(场)1000 只/h(含 5000只)以上 1000只)以上 鸡屠宰厂(场)3000 只/h(含 鸭、鹅屠宰厂(场)600 只/h(含 3000 只)~5000 只/h 600 只)~1000 只/h 鸡屠宰厂(场)500 只/h(含 鸭、鹅屠宰厂(场)100 只/h(含 500 只)~3000 只/h 100只)~600 只/h 鸡屠宰厂(场)500 只/h以下 鸭、鹅屠宰厂(场)100 只/h以下 屠宰车间面积 2500 ㎡以上 1400 ㎡~2500 ㎡ 400 ㎡~1400 ㎡ 200 ㎡~400 ㎡ 注:班宰按8小时计算。 5 选址和平面布置 5.1 厂(场)址选择 5.1.1 应符合城市(县、乡)总体规划,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5.1.2 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 区远离城市居住区,并处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1.3 厂区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 染源的区域或场所。 5.1.4 厂址位于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并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 5.2 总平面布置 5.2.1 要求 5.2.1.1 屠宰厂(场)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各区之间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5.2.1.2 生产区包括屠宰分割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污水处理场、废弃物暂存场所 等建筑设施。 5.2.1.3 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室、生活区、锅炉房、煤场等。 5.2.2 2 生产区 DB22/T 2311—2015 5.2.2.1 生产区应分别设立净道、污道,单独设置活禽与废弃物等的出入口。产品与活禽、废弃物不 得共用一个通道。 5.2.2.2 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健康禽和疑病禽必须严格分开。原 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避免迂回运输。 5.2.2.3 屠宰分割车间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煤场等建(构) 筑物及场所的上风向,其间距要符合动物防疫、环保、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5.2.2.4 屠宰分割车间的布置要考虑与其它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场)区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 分开。 5.2.3 5.2.3.1 5.2.3.2 5.3 非生产区 办公室、生活区应设置在生产区的上风向。 锅炉房、煤场应设置在生产区的下风向。 厂(场)区环境 5.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场)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应采用混凝土 或沥青铺设,无裸露土地。 5.3.2 厂(场)区内的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应绿化。 5.3.3 屠宰厂(场)应设有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5.3.4 厂(场)内在远离屠宰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设置废弃物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便于冲 洗消毒。 5.3.5 屠宰厂(场)应配备密封的废弃物运输车辆,并设置车辆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5.3.6 活禽进厂(场)的入口处必须设置与门同宽,长≥3 m、深≥0.10 m 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 毒池。 6 设施设备 6.1 宰前设施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a) b) c) d) 宰前设施应设置接收台、司磅间、检验室、待宰间、隔离间及附属用房。 接收台长度根据生产规模确定,高度 0.9 m~1.1 m。台前设回车场,其排水坡度不小于 5°。 回车场要设有洗车、洗笼设施。 在接收台与待宰间之间设有宰前检疫检验通道,Ⅰ型、Ⅱ型应设置链条输送设备。 在接收台附近应设有宰前检疫检验室、工具存放间等。 待宰间要求: 朝向宜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设有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高度不小于 1.2 m; 采用混凝土地面; 隔墙宜采用砖墙或者金属栏杆。间内地面坡度不小于 5°,并坡向排水沟; 容量宜按 1.0 倍~1.5 倍班宰量计算。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可按存鸡 20 只~30 只、存鸭 5 只~ 10 只、存鹅 5 只~10 只计算。待宰间面积不应小于 50 ㎡。肉鸡屠宰厂(场)可不设置待宰间。 6.1.7 隔离间要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面积不应小于 2 ㎡,出入口处要设有消毒池。肉鸡屠宰 厂(场)可不设隔离间。 6.2 屠宰车间 3 DB22/T 2311—2015 6.2.1 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见表 1。 6.2.2 各加工区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互不干扰,工艺符合动物卫生检疫检验要求。 6.2.3 地面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和耐腐蚀材料,表面平整、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不小于 3°。 6.2.4 墙面及墙裙光滑平整,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材料制作,颜色以白色或浅色为宜。墙裙高度 不小于 2 m。 6.2.5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设计成弧型。 6.2.6 顶棚表面平整、无毒、防潮、防灰尘集聚。表面使用涂层时,应采用光滑、无毒、不易脱落的 材料。 6.2.7 门窗应密闭性好,不变形、不渗水、防腐蚀的材料制作,开启的窗应配有纱窗,采用无窗台构 造。 6.2.8 产品通道,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门扇的面层应采用防锈金属材料或其它符合卫生要求 的材料制作。 6.2.9 设有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6.2.10 屠宰车间的上挂、致昏放血、浸烫脱羽及头、爪、胃肠的副产品加工间属于非清洁区,而胴体 加工、心、肝整理间属于清洁区,在建筑平面布置时应严格分开。 6.2.11 肉鸡屠宰厂(场)的屠宰工艺设置应符合 GB 19478 的要求。 6.2.12 鸭、鹅屠宰厂(场)的屠宰工艺设置按照验收→待宰→上挂→麻电→宰杀→沥血→浸烫→脱羽 →胴体加工→冷却→分割→包装→冻结的工序设置。 6.2.13 单层屠宰车间的工艺流程应采用“一”字型或“L”字型排列方式布置,避免迂回交叉。 6.2.14 Ⅰ型、Ⅱ型、Ⅲ型屠宰车间配备使用传送链条。Ⅳ型屠宰车间要有上挂、致昏放血、浸烫、打 毛的传送链条。 6.2.15 屠宰车间宜采用较大跨度的单层建筑,在占地面积受限制时,也可采用多层建筑。屠宰车间的 柱距不小于 6m,净高不小于 3.5 m。 6.2.16 沥血槽采用不渗水、表面光滑、易清洗的材料制作,深度 0.2 m~0.5 m,内槽底坡度不小于 30°,在槽底最低处分别设有血、水输送管道。 6.2.17 集血池的容积应能容纳不小于 0.5 班宰量的血。集血池宜设在单独的房间内,采用不渗水、表 面光滑、易清洗的材料制作,池上应设有活动盖板。 6.2.18 浸烫脱羽间与其它房间分隔开,应设排气天窗和驱雾装置。浸烫池设有水温显示和调节装置。 池水采用流动式。用于取绒鸭、鹅屠宰厂(场)可设置蒸汽烫毛工艺。 6.2.19 屠宰车间使用的台、池、槽等应采用不渗水材料,表面光滑易清洗消毒。 6.2.20 冷却池采用流水方式,水流方向与禽胴体流向逆行,时间应控制在 30 min~40 min。肉鸡、 鸭、鹅等品种,应设置胴体清洗池。 6.2.21 鲜销的胴体及副产品暂存发货间通风良好,室温不高于 15 ℃,配备必要的符合规定的冷藏设 施,Ⅰ型、Ⅱ型采用预冷设施。 6.2.22 屠宰车间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小于 1.5 m,双向不小于 2.5 m。 6.3 分割车间 6.3.1 分割车间包括原料预冷间、分割剔骨间、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库、工器具清洗消 毒间及附属用房等。 6.3.2 车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 2°。 6.3.3 建筑面积按生产规模(只/h)每只占 0.4 ㎡~0.6 ㎡计算。 6.3.4 Ⅰ型、Ⅱ型分割车间室内净高不低于 3.6 m,Ⅲ型、Ⅳ型分割车间室内净高不低于 3.0 m。 4 DB22/T 2311—2015 6.4 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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