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060.01 C 05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109—2014 口腔门诊医务人员职业防护规范 The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protection on medical staff in stomatology department 2014 - 10 - 10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1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109—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大学口腔医院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吉林省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敏、赵慧明、周延民、贾竟艨、崔娜娜、张尔驰、李文娟、童辉燕。 I DB22/T 2109—2014 口腔门诊医务人员职业防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口腔门诊职业防护医疗机构职责、医务人员防护和职业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Z 130 医用Χ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 131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0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卫医发[2004]108号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卫医发[2005]73号 3 术语和定义 WS/T 367-201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WS/T 367-2012中的 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清洗 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的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WS/T 367-2012 ,定义3.2] 3.2 清洁 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WS/T 367 ,定义3.1] 3.3 消毒 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1 DB22/T 2109—2014 [WS/T 367 ,定义3.4] 3.4 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WS/T 367 ,定义3.9] 4 医疗机构职责 4.1 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知识、锐器伤防护知识、无菌操作 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使口腔门诊的从业人员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掌握个人防护方法,严格遵守 操作规程。 4.2 医疗机构应形成规范的清洁、消毒制度。合理设置操作区、清洁区、污染区;诊室内具备空气 消毒设备,每日消毒 2 次,每次不少于 1 h。口腔诊疗区应保证环境整洁,每日清洁、消毒;牙科 综合治疗台、开关、地面等每日早晚应用 500 mg/L 含氯消毒液擦拭干净。在治疗过程中,及时清理 痰盂内的血迹、痰迹。 4.3 口腔诊室内每日定时通风或进行空气净化。请专业人员定期测定空气中汞含量。 4.4 医疗机构应为口腔放射科医务人员提供单独设置的放射室,安全防护应符合防护部门检测标 准。 4.5 医疗机构应对口腔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防护培训,操作规程应符合 GBZ 130 和 GBZ 131 的规 定。 4.6 医疗机构应安排口腔放射工作人员定期体检,报告个人射线接触剂量,建立健康档案。 4.7 各种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注油。尽量降低工作噪音,噪声污染大的设备要及时修理或 更换,必要时安装隔音装置。 4.8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 理办法》的规定,将医疗废弃物合理分类,由专人回收、包装、贮存、登记,并进行集中无害化处 理。 5 医务人员防护 5.1 医务人员在工作时应适当调节座椅、牙椅及操作台的高度,保持正确的坐姿,双腿分开,使脊 柱处于正常的生理曲度;工作间歇适当活动腰、颈、腕、指关节,预防骨、关节、肌肉的损伤。 5.2 医务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a) 医务人员在每次操作前和操作后均应按“七步洗手法”严格洗手或进行手消毒,水龙头应为非 手触式水龙头,抗菌洗手液应为挤压式或脚踏式。 b) 医务人员所戴手套应完全覆盖工作服袖口,保证一名患者更换一副手套。戴手套前及治疗结束 摘手套后均应进行洗手或手消毒。 c) 医务人员应戴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应符合 GB 19083 的规定。 d) 使用高速设备如超声洁治机、涡轮手机等时还应佩戴护目镜、面罩等,防止血液、唾液、带菌 气雾、残垢等飞溅。 2 DB22/T 2109—2014 5.3 医务人员在操作时如有血液、唾液等溅到皮肤上,应立即清洗、消毒;如溅到眼睛里,可用无 菌蒸馏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并用抗菌药物类滴眼液预防感染。 5.4 医务人员在使用光固化仪、激光机等仪器照射时,应注意对皮肤和眼睛的保护。根据不同仪器 配戴专用护目镜,避免光源照射。当眼睛受到照射或怀疑受到照射时,应立即进行眼科检查。 5.5 口腔放射科医务人员应注意预防电离辐射。在单独设置的放射室进行口腔放射性检查和治疗。 5.6 医务人员操作时出现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 a) 出现锐器伤时应挤压伤口,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流动水清洗伤口,再用消毒液如 75% 的酒精或 0.5%碘伏擦拭消毒; b) 如损伤处接触传染病者、病毒携带者以及可疑传染病者或病毒携带者应进行血液测试和报告, 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预防措施。 c) 如职业暴露于 HIV 阳性者,应按《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执行。 5.7 口腔医务人员应重视健康防护,定期体检,对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做好计划性免疫和针对性免 疫。常期接触银汞操作的医务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进行体内汞蓄积量测定。 6 职业操作规范 6.1 治疗前患者应用洗必泰或其他漱口液漱口,减少口腔内细菌;治疗时使用高速吸引装置,阻碍 唾液飞溅,必要时加用橡皮障。 6.2 治疗过程中应进行四手操作,一名护士配合一名医生,提高治疗效率,保障无菌操作。 6.3 口腔器械、牙科手机、口腔材料等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彻底地清洗、消毒、灭菌,做到一人一用 一消毒;一次性医用物品只用于一个患者,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消毒、灭菌过程应按照《医疗机构 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执行,并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 行检查、监测。 6.4 银汞应在通风环境下调和,避免直接用手接触汞,废弃的银汞要回收在盛有饱和盐水或甘油的 器皿内,深度要大于 17 cm。储汞瓶应严密封闭。 6.5 医务人员应注意对化学性危害的防护,在配制或使用化学消毒剂、口腔材料、口腔药物时,要 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配好的消毒液应加盖,密闭保存,防止挥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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