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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 12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118—2014 家政服务员等级划分与评定 文稿版次选择 2014 - 06 - 01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34/T 2118—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商务厅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大海家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安心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阜阳颍 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莉、张红平、耿天霖、吴海峰、林青、王昌影、李琳琳。 I DB34/T 2118—2014 引 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人们收入和消费水平提高,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 化的社会结构逐步形成,以及国家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和安徽省“放心家政” 体系建设项目的强力推进,我省家政服务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服务内容日趋丰富,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从总体看,我省家政服务业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小、散、弱” 仍是行业的发展特征。 为进一步发挥家政服务业在扩大消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在对全省家政 服务业深入调研,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并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省商务厅、省标准化研究 院会同省内龙头家政企业拟定了《安徽省家政服务人员分等定级标准》,旨在通过标准的宣传与贯彻实 施,增加家政服务员的职业自豪感和企业归属感,进一步提升家政服务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全省 家政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 II DB34/T 2118—2014 家政服务员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家政服务门类与形式,家政员的职业道德、家政员的资质分 类及资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家政员资质等级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家政服务业 以家庭生活为服务对象,可以延伸到企事业单位、社区的服务行业。 2.2 家政员 掌握相应的家政知识与技能,并经考核合格后的星级家政服务人员与师级家政技术人员。 2.3 家政师 家政员中具备某方面的家政技术专长,有较深的家政理论修养,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有一定研究 成果或在家政服务业某方面有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家政服务的门类 3.1 保洁类 3.1.1 常规保洁。 3.1.2 专项保洁。 3.1.3 拓荒保洁。 3.2 家庭烹饪类 3.2.1 家常饮食烹饪。 3.2.2 特色餐饮烹饪。 3.3 服装洗涤类 1 DB34/T 2118—2014 3.3.1 3.3.2 3.3.3 3.3.4 3.3.5 一般服装洗涤。 特殊洗涤。 服装熨烫。 衣物收藏。 高档衣物、皮草修补。 3.4 护理类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老人照料。 病人护理。 孕妇护理。 新生儿护理。 产妇护理。 残疾人看护。 陪伴。 3.5 维修服务类 3.5.1 3.5.2 3.5.3 3.5.4 住房维修。 家电维修与保养。 家居供水排水系统维修与保养。 家居强电弱电系统维修与保养。 3.6 家庭教育类 3.6.1 婴儿保育。 3.6.2 幼儿家庭教育。 3.6.3 学生学业辅导。 3.7 家庭外派类 3.7.1 搬家、搬物。 3.7.2 接送服务。 3.7.3 代办代购。 3.8 家庭宠植物养护类 3.8.1 家庭宠物饲养。 3.8.2 花卉、树木养护。 3.9 家庭管理类 3.9.1 3.9.2 3.9.3 3.9.4 家庭顾问。 家庭助理。 管家。 家庭安全员。 3.10 庆典类 3.10.1 诞辰。 2 DB34/T 2118—2014 3.10.2 3.10.3 3.10.4 3.10.5 4 婚庆。 丧事。 传统纪念日。 其他庆典。 家政服务的形式 4.1 住家服务: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以居住在客户家庭为基本形式,为客户的家庭生 活或相关内容提供服务,一般按月计酬。 4.2 计时服务:以劳动时间为计算单位支付酬金的家政服务,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可分为临时钟 点工服务与定期钟点工服务。 4.3 计件服务:以劳动内容为计算单位支付酬金的家政服务,按事件提出的性质,可分为突发性事件 服务、计划性事件服务、阶段性事件服务。 4.4 设施服务:家政企业提供专门的设施设备或场所来完成的服务。 5 5.1 5.2 5.3 5.4 5.5 5.6 家政员的职业道德 6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爱岗敬业、诚实有信、注重效率,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注重文明礼貌、品行端正、举止大方。 维护客户合法利益,保守客户的隐私,不泄露客户的信息。 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与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与服务技能水平。 家政员的资质分类 6.1 家政员的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即一星级家政员、二星级家政员、三星级家政员、四星级家政员。 6.2 家政师的资质分三个等级,即助理家政师、家政师、高级家政师。 7 家政员、师的资质要求 7.1 家政员、家政师的通用基础要求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国家规定的岗位和职业应取得相关上岗证。 遵守家政员职业道德。 了解家政服务行业内容、对家政服务的工作方式与工作方法有基本的认知。 认同家政服务行业属性,对家政服务行业有一定归属感。 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职业资格对劳动者身体的要求。 讲究个人卫生,无不良嗜好。 7.2 星级家政员的资质要求 7.2.1 一星级家政员的资质要求 一星级家政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3 DB34/T 2118—2014 a) b) c) d) e) f)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小学毕业从事相关家政服务门类工作 1 年以上者; 懂得劳动法的基本常识,既能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也能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懂得个人安全和自我保护的常识; 具备家政学的一般常识,能胜任自身承担的相关家政服务门类工作; 客户无不良反映,回访满意度 90%以上; 经家政职业培训后,通过相关家政服务门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一星级家政员资格证 书。 7.2.2 二星级家政员的资质要求 二星级家政员除应知应会一星级家政员的知识技能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在一星级家政员岗位上工作 1 年以上者; b) 熟悉劳动法的较多知识,并能用这些法律来维护自身和客户的权益; c) 熟悉个人安全和自我保护的知识与技能; d) 具备较多的家政学常识,能胜任自身承担的相关家政服务门类工作; e) 客户无不良反映,回访满意度 95%以上; f) 经家政职业培训后,通过相关家政服务门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二星级家政员资格证 书; g) 取得与家政服务业相关的初级(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者,经相关部门考核验证后, 亦可获此资质。 7.2.3 三星级家政员的资质要求 三星级家政员除应知应会二星级家政员的知识技能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a)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在二星级家政员岗位上工作 1 年以上者,且在业内无不良信誉记录; b) 法律意识强,知法懂法,能主动保护自身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c) 安全防范意识强,能主动保护自身与客户安全; d) 具备较系统的家政学理论知识,能把理论与实际技能结合达到较高的服务水平; e) 客户无不良反映,回访满意度 98%以上。 f) 经家政职业培训后,通过相关家政服务门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三星级家政员资格证 书; g) 取得与家政服务业相关的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者,经相关部门考核验证后, 亦可获此资质。 7.2.4 四星级家政员的资质要求 四星级家政员除应知应会三星级家政员的知识技能,应具备以下条件: a)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在三星级家政员岗位上工作 2 年以上者,且在业内无不良信誉记录; b) 掌握与家庭生活、家政从业人员有关的法律知识、安全防范知识,出现合法权益受侵事件与安 全事故,能有效应对; c) 掌握系统的家政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与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好, 获得企业或客户的相关表彰,回访满意度 99%以上; d) 经家政职业培训后,通过相关家政服务门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四星级家政员资格证 书; e) 取得与家政服务业相关的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证书的从业者,经相关部门考核验证后,亦可 获此资质。 4 DB34/T 2118—2014 7.3 家政师的资质要求 7.3.1 助理家政师资质要求 7.3.1.1 7.3.1.2 7.3.1.3 7.3.1.4 大学本科家政及相关专业,并从事家政服务业 1 年以上者。 大学专科文化,持四星级家政员资格证书,从事家政服务 2 年以上者。 高中文化,持四星级家政员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家政服务业 3 年以上者。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从业者可申报助理家政师,经考核合格,可取得助理家政师资格证书。 7.3.2 中级家政师资质要求 7.3.2.1 大学文化程度及以上,取得助理家政师资格后,并实际从事家政服务业 2 年以上者。 7.3.2.2 大学文化程度及以上,取得助理家政师资格后,连续从事家政服务业 1 年以上未满 3 年, 工作业绩突出,或有为同行所公认的重要理论研究成果者。 7.3.2.3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从业者可申报家政师,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中级家政师资格证书。 7.3.3 高级家政师资质要求 7.3.3.1 取得家政师资格后,并实际从事家政服务业 3 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者。 7.3.3.2 取得家政师资格后,连续从事家政服务业 1 年以上未满 3 年,在家政理论研究或在家政实践 方面有重大创新者。 7.3.3.3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从业者可申报高级家政师,经考核合格,可取得高级家政师资格证书。 7.4 专项家政员从业资格要求 7.4.1 7.4.2 7.4.3 7.4.4 具备家政从业人员资格的通用基础要求。 按不同家政服务门类的专项要求设置和考核。 根据家政服务门类的专项要求,归以各星级专项家政员的资格相应的名称。 家政员与专项家政员在同星级上可直接考核认定。 7.5 家政员资质的破格申报 7.5.1 在本职业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 7.5.2 在家政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有一定研究成果。 7.5.3 在市级技能竞赛上获得一等奖或在省级技能竞赛上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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