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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 05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201—2014 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规范 Community health agencies first diagnosis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14 - 11 - 2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201—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淞、庞猛、张逊娟、高凯、阚英、贾小影、刘伯岩、薛晶、牛晓立、张馨、 李贯绯、李彦彬、王春海、王贺、李丽、史维嘉。 I DB22/T 2201—2014 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卫生机构首诊的定义、服务对象、服务人员、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转诊、医疗 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区首诊 the first treatment in the community 分级医疗制,即根据卫生机构的规模、水平确定不同的医疗服务任务。遵循“小病在社区、大病进 医院”的原则,社区卫生机构负责诊治辖区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及时监控居民的大病征兆,让居民 在大病初期能得到尽早治疗。 2.2 双向转诊 dual referral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后不适合继续治疗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人或家属提出向 上级医院转诊建议,办理转诊。 2.3 首诊负责制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nitial diagnosis 医疗核心制度之一。首诊负责制包括医院、科室、医师三级。病人初诊的医院为首诊医院;初诊的 科室为首诊科室;首先接诊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2.4 首诊责任人 the first diagnosis responsibility 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应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 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 3 服务对象 社区居民中慢性病患者和急性轻症患者。 1 DB22/T 2201—2014 4 服务人员 4.1 从事社区医疗服务的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的全科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 2 年以上 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 4.2 社区医生为防治结合型的基层医生(临床预防和群体预防),能提供综合性服务,能医治各科常 见病、多发病,能识别、发现少见但可能会威胁病人生命的疾病并及时正确地转诊。 4.3 从事社区医疗服务的医生、护士应定期到上级医院进行培训或进修学习。 5 服务内容 诊疗服务包括: a) 常见病的门诊医疗、家庭病床; b) 康复; c) 预防保健; d) 健康教育; e) 传染病报告及处理; f) 儿童健康管理; g) 孕产妇健康管理; h) 老年人健康管理。 6 工作要求 6.1 首诊负责制 6.1.1 6.1.2 6.2 社区居民中慢性病患者(急诊除外)应在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 疑难重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到上级医院诊治。 首诊责任人 6.2.1 6.2.2 6.2.3 6.2.4 交接。 6.3 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 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 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及其他科室协助处理、转诊。 因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 120 急救中心联系,并做好 首诊科室 6.3.1 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同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 均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 6.3.2 病人因病情需要留观或住院,首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或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 保证医疗安全。 6.3.3 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 6.3.4 各类传染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至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6.4 2 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DB22/T 2201—2014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双向转诊关系,设专人负责,转诊渠道应畅通。 7 社区医疗档案 7.1 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收治范围和患者情况确定建立社区医疗档案。 7.2 首诊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立社区医疗档案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及 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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