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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1 备案号:44872-2015 青 海 DB63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1373—2015 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控技术规范 2015 - 02 - 09 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03 - 15 实施 发 布 DB63/T 1373—2015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符合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本标准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傅义娟 王生祥 王云平 林元清 都占林 李秀英 师德成 张秀娟 张晓英 I DB63/T 1373—2015 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畜布鲁氏菌病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预防与控制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家畜布鲁氏菌病的预防和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8646.2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 GB/T 18646.3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乳牛布病全乳环状试验 GB/T 18646.4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动物布病试管凝集试验 GB/T 18646.5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动物布病补体结合试验 NY/T 1467 奶牛布鲁氏菌病PCR诊断技术 3 诊断 3.1 流行特点 本病能侵害多种家畜、野生动物和人类,家畜中牛、羊、猪最易感。母畜比公畜、成年畜比幼年畜 发病多。最危险的传染源是妊娠母畜,它们在分娩或流产时,随流产胎儿和胎衣排出大量病菌。消化道、 呼吸道、生殖道是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通过损伤的皮肤、粘膜等感染。从事养殖、屠宰、畜产品加工 人员、兽医、实验室检测人员等的感染发病率明显高于其他职业人员。 3.2 临床症状 最显著的症状是怀孕母畜发生流产,流产可发生在妊娠的任何时期。常见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 从阴道排出恶臭分泌物。公畜常见阴茎潮红肿胀,发生睾丸炎及附睾炎。关节炎也较常见,表现关节肿 胀疼痛,躺卧不起。 3.3 病理变化 成年病畜主要表现为生殖器官的炎性坏死;淋巴结、脾、肝、肾等器官形成特征性肉芽肿、关节炎 病变等。流产胎儿主要呈败血症病变。 3.4 实验室诊断 3.4.1 血清学诊断 3.4.1.1 初筛试验 1 DB63/T 1373—2015 3.4.1.1.1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按GB/T 18646.2进行。 3.4.1.1.2 全乳环状试验(MRT) 全乳环状试验按GB/T 18646.3执行。 3.4.1.2 正式试验 3.4.1.2.1 试管凝集试验(SAT) 试管凝集试验按GB/T 18646.4执行。 3.4.1.2.2 补体结合试验(CFT) 补体结合试验按GB/T 18646.5执行。 3.4.2 病原学诊断 3.4.2.1 细菌学检测 取流产胎儿胃内容物、肝、脾、淋巴结等组织;流产家畜阴道分泌物等进行实验室布鲁氏菌分离、 培养和鉴定。 3.4.2.2 PCR 检测 PCR检测方法见NY/T 1467。 4 疫情报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疫情确诊后,由县(市)级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上报疫情。 5 疫情处置 5.1 隔离饲养 疫情确诊前,对可疑家畜进行隔离,限制家畜及其产品移动,对周围环境进行消毒。 5.2 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疫情确诊后,扑杀患病家畜。对病畜尸体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 GB 16548 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3 疫情追溯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畜采样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本规范第 3.4 条进行。 5.4 消毒 2 DB63/T 1373—2015 对病畜和阳性畜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等进行严格消毒。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用火焰消毒; 圈舍采用密闭熏蒸消毒;场地、车辆可选用 3%氢氧化钠溶液、10%漂白粉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料、垫 料可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可堆积密封发酵消毒。皮毛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熏蒸消毒。 6 预防与控制 6.1 免疫 需要免疫时,对除乳畜和种畜外的其他易感动物进行免疫。对已免疫家畜实施耳标佩戴,同时做好 免疫档案,防止免疫畜交易串换而干扰未免疫地区布鲁氏菌病的血清学监测。 6.2 监测 6.2.1 划区依据 根据近几年各县(市)畜间临床疫情发生情况和血清学监测阳性率情况,以行政县(市)为单位, 将各县(市)划分为四个区,即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和净化区。 6.2.1.1 未控制区 临床有布鲁氏菌病疫情发生或血清学监测阳性率>0.5%或实施免疫的地区。 6.2.1.2 控制区 连续 2 年无临床病例,且血清学监测阳性率≤0.5%的地区。 6.2.1.3 稳定控制区 连续2年无临床病例,且血清学监测阳性率≤0.1%的地区。 6.2.1.4 净化区 连续2年无临床病例,且血清学抽检全部为阴性的地区。 6.2.2 防控措施 未控制区和控制区实行免疫、监测和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稳定控制区和净化区以监测净化 为主,同时加强对流通牲畜的检疫监管,逐步实现从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净化区过渡。 6.2.3 监测范围及数量 6.2.3.1 未控制区 6.2.3.1.1 监测范围 对非免疫家畜进行监测,一年至少监测一次。每县(市)抽检 50%的乡镇,每个乡镇抽检 10 个村 社,每个村社抽检散养户 10 户以上;规模场(户)每县(市)至少抽检 10 个以上。 6.2.3.1.2 监测数量 对乳畜和种畜全部监测。对其他家畜,每县(市)每年至少抽检牛、羊各3 000头(只)以上。及 时扑杀病畜和阳性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 DB63/T 1373—2015 6.2.3.2 控制区 6.2.3.2.1 监测范围 对成年畜进行监测,一年至少监测一次。每县(市)抽检30%的乡镇,每个乡镇抽检10个村社,每 个村社抽检散养户10户以上;规模场(户)每县(市)至少抽检8个以上。 6.2.3.2.2 监测数量 对乳畜和种畜按 50%比例监测。对其他家畜,每县(市)至少监测牛、羊各 2 000 头(只)以上。 及时扑杀病畜和阳性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2.3.3 稳定控制区 6.2.3.3.1 监测范围 对成年畜进行监测,一年至少监测一次。每县(市)抽检20%的乡镇,每个乡镇抽检10个村社,每 个村社抽检散养户10户以上;规模场(户)每县(市)至少抽检5个以上。 6.2.3.3.2 监测数量 对乳畜和种畜按 30%比例监测。对其他家畜,每县(市)至少监测牛、羊各 1 000 头(只)以上。 及时扑杀病畜和阳性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2.3.4 净化区 6.2.3.4.1 监测范围 对成年畜进行监测,一年至少监测一次。每县(市)抽检10%的乡镇,每个乡镇抽检10个村社,每 个村社抽检散养户10户以上;规模场(户)每县(市)至少抽检3个以上。 6.2.3.4.2 监测数量 对乳畜和种畜按10%比例监测。对其他家畜,每县(市)至少监测牛、羊各500头(只)以上。 6.3 检疫 禁止从疫区调运家畜。异地调运的家畜,要有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后应隔离饲养至少30天,经检疫 合格后方可混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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