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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10 Z 09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723—2018 石棉尾矿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asbestos tailings 2018 - 12 - 26 发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3 - 20 实施 发 布 DB63/T 172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青海省创安有限公司、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刘彦君、高兴保、周奇、朱雪梅、杨玉飞、赵云鹏、常鹏。 I DB63/T 1723—2018 石棉尾矿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棉尾矿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监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石棉干法重力分选尾矿在环境无害化、运输、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的 污染控制管理以及与石棉尾矿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清洁 生产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棉尾矿 以蛇纹石矿为原料采选温石棉过程中,矿石经选别后剩余的固体废料。石棉干法分选工艺产生的尾 矿,包括含石棉粉尘和重质尾石。 3.2 含石棉粉尘 指石棉干法重力分选工艺在石棉矿石破碎、石棉分选等过程中除尘设施产生的粉尘。 3.3 重质尾石 指利用石棉干法重力分选工艺在石棉分选过程产生的重组分残余物。 3.4 剥离土 1 DB63/T 1723—2018 指石棉矿开采过程中矿体外层土方剥离作业产生的弃土。 3.5 石棉尾矿填埋场 石棉尾矿进行填埋处置的场所。 4 环境无害化管理的一般技术要求 4.1 石棉尾矿污染控制应遵循以分类管理为主要措施,以石棉粉尘控制为目标的基本原则。含石棉粉 尘、重质尾石应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贮存。石棉尾矿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 应避免含石棉粉尘扬散,控制扬尘。 4.2 处置和利用石棉尾矿的作业场所空气中含石棉粉尘浓度应符合 GBZ 2.1 的要求。 4.3 石棉尾矿收集、运输、贮存应符合 HJ 2025 的要求。 4.4 石棉尾矿的贮存、填埋场所使用应按 GB 15562.2 的要求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 5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 含石棉粉尘厂内输送应采用密闭式传送装置进行; 5.2 含石棉粉尘在进行厂外运输时应采用密封包装。 5.3 采用汽运方式运输重质尾石时,装载高度应低于车辆厢体 10 cm。运输过程应采取防扬尘、防雨 措施。 5.4 当作业场所风力大于 8 级时,应停止任何石棉尾矿的装卸作业。 6 6.1 6.2 7 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含石棉粉尘的贮存场所应采取密闭措施。 重质尾石的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扬尘的产生。 填埋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7.1 石棉尾矿填埋场的选址应保证其承载力满足填埋场的建设要求。 7.2 石棉尾矿填埋场应设置导洪沟,以防止洪水冲刷。 7.3 石棉尾矿填埋场应设置覆盖层,以防止扬尘产生。 7.4 石棉尾矿填埋场应设置警示标识、场界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 7.5 在进行石棉尾矿的填埋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扬尘产生。含石棉粉尘填埋作业面应位于 背风向方位并控制其面积,以保证防风抑尘。 7.6 每次含石棉粉尘填埋作业后应使用直径不小于 10 mm 的重质尾石或砂石进行覆盖,覆盖厚度不小 于 5 cm。当风力大于 8 级时,禁止进行含石棉粉尘的填埋作业。 7.7 石棉尾矿填埋场封场应使用厚度不小于 100 cm 的覆盖层。其中,表层厚度不小于 50 cm,采用直 径不小于 20 mm 的砂石作为覆盖材料;表层下可使用剥离土或其他覆盖材料;在进行生态恢复的地区, 覆盖层上还应覆土,可选用剥离土或其他土壤作为覆土材料。 2 DB63/T 1723—2018 7.8 本标准实施前已存在的石棉尾矿填埋处置场所,应采取具备抵御 12 级大风能力的表面硬化、固定 等覆盖措施。应定期检查完整性,及时修补破损处,确保防尘效果。若需要封场时,按照 7.3 条执行。 8 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8.1 在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可利用石棉尾矿生产下列产品: ——炼铁原料(铁精粉); ——高温烧结建筑材料; ——水泥生料; ——硅、镁化合物产品。 8.2 用石棉尾矿生产炼铁原料(铁精矿),须采用重力分选与磁选结合的生产工艺。 8.3 利用石棉尾矿生产在 8.1 条中所列各项产品中,石棉不作为产品中有害物质进行控制。 9 质量保证 9.1 企业应按照 GBZ 159 和 GBZ/T 192.5 规定的方法对空气中石棉纤维浓度进行测定,频率应不少于 每 3 个月一次,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9.2 企业应建立石棉尾矿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管理台账,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至 少为 5 年。石棉尾矿填埋处置的台账应包括填埋操作工况(含石棉粉尘、重质尾石填埋量)和气象信息 (包括风速、风向等)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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