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7.200.01 Y 56 安 DB34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721—2019 代替 DB34/T 1721-2012 滑索检验规程 Rules for test of strop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2 - 25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25 实施 发 布 DB34/T 172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1721-2012 《滑索检验规程》。与 DB34/T 1721-201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以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 1 章); ——增加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增加了滑车的定义,删除了制动装置的定义(见第 3 章); ——修改了定期检验的整改期限要求(见第 4 章); ——修改了产品铭牌的要求(见 5.1); ——增加了销轴设置防脱落措施的条件;修改了焊缝表面质量检查要求与检验方法;修改了重要焊 缝磁粉(或渗透)检测的要求与检验方法(见 5.2); ——修改了滑索线路和站址的要求;删除了阻尼装置的要求;修改了进站速度的要求;修改了滑索 安全距离的要求(见 5.3); ——修改了重要轴、销轴磁粉(或渗透)检测的要求与检验方法;修改了钢丝绳检查要求;删除了 制动装置的要求(见 5.4); ——增加了乘客束缚装置的要求(见 5.5); ——修改了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绝缘电阻、紧急停止按钮的要求(见 5.6); ——修改了站房和站房空间的要求;增加了安全网的要求;增加了制动(缓冲)装置的要求;修改 了防护垫的要求;修改了防雷装置的要求;修改了安全标识的要求(见 5.7); ——修改了额定载荷试验、超载试验要求(见 5.8); ——修改了检验报告中与第五章内容变更相对应部分(见附录 A、附录 B)。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际武、何贵阳、陆文龙、张骏、王波、张世新、陆毅、王勋政、苏宁、刘运 胜、邵志景、司守健。 I DB34/T 1721—2019 滑索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滑索检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乘坐人数不大于4人的滑索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408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T 8918-2006 重要用途钢丝绳 GB/T 19418-2003 钢的弧焊接头 缺陷质量分级指南 GB/T 20306 游乐设施术语 GB/T 34370.2 游乐设施无损检测 第2部分:目视检测 GB/T 34370.3 游乐设施无损检测 第3部分:磁粉检测 GB/T 34370.4 游乐设施无损检测 第4部分:渗透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306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滑索 strop 乘客借助滑轮等工具,依靠重力或其他牵引力沿钢丝绳线路下滑的游乐设施。 3.2 滑车 tackle 悬挂在承载索上连接乘坐物的装置,一般为单绳双轮、双绳双轮或双绳四轮结构。 3.3 防过卷装置 anti overwinding device 回收装置在工作过程中防止绳索越程运行的电气保护装置。 3.4 额定载荷 rated load 1 DB34/T 1721—2019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滑索可承受的最大载荷。 3.5 检验 inspection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根据本标准规定,对滑索安装、改造、重大修 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和对在用滑索进行的定期检验。 4 基本规定 4.1 从事滑索检验检测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规定取得核准资格,从事滑索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2 现场检验检测安全要求如下: a) 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制定检验安全措施; b) 检验现场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3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a) 风速不大于 8 m/s(4 级); b) 回收装置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 c) 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4.4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标准的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 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程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滑索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 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4.5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标准 5.1~5.8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 和工具。 4.6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自 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自检报告应提交检验机构备存。 4.7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 对于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的滑索,按照本标准 5.1~5.8 要求的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 对相关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书(见附录 A); b) 对于在用滑索,按照本标准 5.1~5.8 要求的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对相关项目进行定 期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书(见附录 B),检验周期为一年。 4.8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有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填写实际测试数据;无 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可以填写现场检验状况,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 4.9 现场记录应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应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4.10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 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 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4.11 检验项目分为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重要项目是指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中标注※的项目,一般 项目是指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中未标注※的项目。 4.12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结论的判定条件为: a)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5 项(含 5 项),相 关单位已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二》(以下简称《通知 2 DB34/T 1721—2019 书二》样式见附录 C)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 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二》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结论判定为“合格”; b) 凡不符合第 4.12 a)款“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4.13 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具体要求如下: a) 对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以 下简称《通知书一》样式见附录 C),《通知书一》的有效期为 10 个工作日; b) 对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检验人员应当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向受检单位出具《通知书二》, 并将检验不合格项及整改要求书面告知设备使用登记部门。设备在整改期间不得使用; c) 对检验存在不合格项目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检验人员应当提出明确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据此 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期间监护使用措施,经检验人员确认后可并向受检单位出具《通知书二》 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15 日,定期检验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明 的下次检验日期。在整改期间,使用单位可对该设备进行监护使用。 4.14 检验报告结论有“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 4.15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 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5 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 5.1 5.1.1 资料审查 制造资料 5.1.1.1 制造单位应提供下述资料: a) 应提供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及产品出 厂合格证; b) 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重要焊缝无损检测报告; c) 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应有材质证明或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d) 标准机电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非标准机电设备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配 套机电设备应有合格证书; e) 在显著位置处设置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与制造地址、制造许可证号、 设备型号、产品编号、制造日期、主要技术参数。 5.1.1.2 检验方法:查阅有关资料。 5.1.2 安装资料 5.1.2.1 安装单位应提供下述资料: a) 应提供安装告知书、安装许可证明文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 应有安装试车的记录和自检报告; c) 基础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整体检验合格证明。 5.1.2.2 检验方法:查阅有关资料和证明。 5.1.3 使用资料 5.1.3.1 使用单位提供下述资料: a) 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b) 应有运行记录,以及年检、月检、日检、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记录。 3 DB34/T 1721—2019 应制定乘客须知,并在明显地方公布; d) 滑索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救援预案和应急措施。 5.1.3.2 检验方法:目测,查阅有关资料。 c) 5.2 安装及连接 5.2.1 基础 5.2.1.1 5.2.1.2 5.2.2 基础不应有影响正常运行的不均匀沉陷、开裂和松动等异常现象。 检验方法:目测、感官判断,必要时要求受检单位联系有关土建检验单位检验。 地脚螺栓 5.2.2.1 5.2.2.2 5.2.3 地脚螺栓连接应采取防止松动措施,不应有严重腐蚀、锈蚀。 检验方法:目测,感官判断。 重要零部件间螺栓、销轴连接 5.2.3.1 零部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牢固可靠,重要连接应采取防止松动的措施;重要零部件间的销 轴连接应有防脱落措施。 5.2.3.2 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检查零部件间螺栓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5.2.4 焊缝外观检测 5.2.4.1 所有焊缝应进行目视检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Ⅰ级焊缝外观质量应不低于 GB/T 19418-2003 中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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