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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 C 5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231—2020 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infants swimming place 2020 - 01 - 30 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3 - 01 实施 发 布 DB21/T 3231—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设计卫生要求 ...................................................................... 2 5 卫生质量要求 ...................................................................... 3 6 卫生管理要求 ...................................................................... 4 7 检验方法 .......................................................................... 5 I DB21/T 3231—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大连市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中心、丹东市卫生健康服 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智田、章燕、刘伟、潘杨、赵洪彬、段颖、郭睿琦、刘钢、窦志勇、崔永生、 李勇、徐健峰、刘世宜、石长英、王晓霞。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附: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一段2号,联系电话024-23396955。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0号,联系电话024-81006233。 II DB21/T 3231—2020 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游泳场所的术语和定义、设计卫生要求、卫生质量要求、卫生管理要求、检验 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室内经营性婴幼儿游泳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CJ/T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GBZ/T 155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 SL 94 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电位测定法)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商务部 卫监督发〔2007〕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婴幼儿游泳场所 为婴儿或幼儿提供游泳、洗浴及戏水活动的室内经营场所。 3.2 公共用品用具 婴幼儿游泳场所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毛巾、浴巾、浴衣、垫巾(布)等布草,以及饮具、洁具、 鞋类、泳圈、玩具等直接接触皮肤的用品用具。 3.3 卫生管理组织 1 DB21/T 3231—2020 婴幼儿游泳场所自身设立的对证照、从业人员健康、场所环境卫生、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设施设备、 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实施有效管理的组织或机构。 3.4 健康危害事故 婴幼儿游泳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公共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所导致的群体性健 康损害事故。 3.5 自动检测加药系统 运用自动控制技术实现水质自动检测、分析与投加消毒剂相关联的系统,一般包括检测、分析、数 据采集与控制、加药及仪表等装置的总和。 4 设计卫生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合理布局,设置相关设施,远离污染源,防止因设计不当可能产生的健康影 响因素对婴幼儿产生健康危害。 4.1.2 建筑装修材料应符合 GB 50325 对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值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 限制使用的材料。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的材料,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以保证地面 不积水。 4.1.3 婴幼儿游泳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 4.2 功能间(区) 4.2.1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区、洗浴区、休息区、更衣室(区)、储藏间(柜)及布草间(柜)、 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区)、设备间(区)等功能间(区),各功能间(区)布局应科学合理。 4.2.2 公共卫生间应设冲水装置,便池宜为蹲式,采用座式便池的应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应设流动 水洗手设备。应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设施,机械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道相通。 4.2.3 婴幼儿游泳场所自行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的,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区),清洗消毒间(区) 内有上下水,设有清洗、消毒水池,并配备消毒柜或消毒剂及消毒容器。保洁柜、消毒柜或消毒容器容 量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4.3 设施设备 4.3.1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配备循环过滤、水温调节、自动检测加药系统等设备,并正常运转。 4.3.2 应设置通风换气和温湿度调控设施,以保证室内通风良好、温湿度适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的,应符合 WS 394 的要求。 4.3.3 应配备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4.3.4 应配备温度、湿度、游离性余氯、pH 等的检测设备。 4.3.5 使用燃气加温的,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系统。燃气加温设备不得安装于营业区域内。 4.3.6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置空气消毒设施。若采用紫外线消毒,固定式紫外线消毒灯设置高度为距 地面 2.5 米,30W/10 ㎡均匀悬挂。 4.3.7 设施、设备、工具的清洁、消毒方法可参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录 2 执行。 2 DB21/T 3231—2020 5 卫生质量要求 5.1 空气卫生要求 婴幼儿游泳场所室内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不应有异味,空气质量应符合表 1要求。 表1 婴幼儿游泳场所空气卫生要求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25~35 相对湿度/(%) ≤80 风速/(m/s) ≤0.3 噪声/(dB)(A 计权) ≤45 水面照度/(lx) ≥80 二氧化碳/(%) ≤0.15 3 新风量/ m /(h·人) ≥20 3 一氧化碳/(mg/m ) ≤10 3 可吸入颗粒物/(mg/m ) ≤0.15 3 甲醛/(mg/m ) ≤0.10 3 苯/(mg/m ) ≤0.11 3 甲苯/(mg/m ) ≤0.20 3 二甲苯/(mg/m ) ≤0.20 3 臭氧/(mg/m ) ≤0.16 3 总挥发性有机物/(mg/m ) ≤0.60 3 氡/(Bq/m ) ≤400 3 空气细菌总数 a a 撞击法/(CFU/m ) 沉降法/(CFU/皿) ≤1500 ≤20 根据细菌总数不同采样方法选取不同限值要求。 5.2 水质卫生要求 5.2.1 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原水及补充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的要求。 5.2.2 营业期间,婴幼儿泳池池水应在 40 分钟内循环过滤一次,每日至少补充 1 次以上新水,每次补 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 20%,以保证水质符合标准要求。单人泳池池水应一客一换,同时应对泳池进行 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浴缸套。 5.2.3 婴幼儿游泳场所循环过滤装置应每天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5.2.4 池水循环过滤、消毒等设施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转,泳池水质应符合表 2 要求。 5.3 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5.3.1 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的 1:3 的比例配置毛巾、浴巾、垫巾等公共用品用具。公共用品用具 应存放于专用、密闭的保洁设施内,并有明显标识。 5.3.2 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可参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录 1 执行。 5.3.3 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不得重复使用。公共用品 用具应符合表 3 要求。 3 DB21/T 3231—2020 5.4 消毒剂和消毒设备要求 5.4.1 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应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经卫生安全 评价合格。 5.4.2 婴幼儿游泳场所宜使用次氯酸对池水进行消毒,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他即时性消毒方法时, 还应辅助氯消毒法。使用的消毒剂不应改变泳池水质。 5.4.3 如采用臭氧消毒,且臭氧消毒装置与泳池一体时,应当在开放前 2 小时进行消毒并通风。 表2 婴幼儿游泳场所水质卫生要求 项目 标准值 备注 温度/(℃) 25~38 — 浑浊度/(NTU) ≤1 — pH 7.0~7.8 — 游离性余氯/(mg/L) 0.3~0.5 使用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化合性余氯/(mg/L) ≤0.4 使用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臭氧/(mg/m ) ≤0.2 使用臭氧消毒时,水面上方 20cm 空气中浓度 氧化还原电位(ORP)/(mV) ≥650 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 氰尿酸/(mg/L) ≤50 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或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要求 尿素/(mg/L) ≤3.5 — 三卤甲烷(THMs)/(g/L) ≤200 — 菌落总数/(CFU/mL) ≤200 — 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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