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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W55 邯 DB13 郸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3/ T325—2020 儿童口罩 2020 - 03 - 25 发布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3 - 30 实施 发 布 DB13/ T325—2020 前 言 本标准由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林益堂药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求草人:林飞武、戎珍、李红深、秦博、刘青、李晓、穆映娇、尹志刚、蔡晓刚、李永 杰、米洋、刘风怀、王成言、付春梅、张丽英、杨晓彤、刘佳、张燕歌、丁文超。 I DB13/ T325—2020 儿童口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口罩的术语与定义、分类与规格、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 及储运。 本标准适用于 36 个月及以上至 14 岁及以下儿童用于滤除颗粒物,阻隔病原微生物、花粉、飞沫、 分泌物等所佩戴的口罩。 本标准不适应于含有电动送(排)风装置的口罩。 注:儿童需要在看护人监护下佩戴使用,出现呼吸困难儿童不建议佩戴防护口罩,如需佩戴应遵医 嘱或佩戴其他适合的呼吸防护用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0—2009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 1 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 pH 值的测定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 1 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8886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GB/T 29865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小面积法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防护口罩 children protective mask 潜在高污染或高风险场景下用于滤除病原微生物、粉尘、烟、雾等颗粒物的儿童口罩。 3.2 儿童卫生口罩 children hygiene mask 日常环境下用于阻隔飞沫、花粉、微生物等颗粒物传播的儿童口罩。 1 DB13/ T325—2020 3.3 颗粒物 particle 气溶胶 aerosol 悬浮在空气中的固态、液态或固态和液态的颗粒状物质。 注:如粉尘、烟、雾和微生物。 [GB/T 12903—2008,定义 5.1.16] 3.4 过滤效率 filter efficiency 在规定条件下,口罩罩体滤除颗粒物的能力,用百分数表示。 3.5 防护效果 particle protective performance 在规定条件下,口罩阻隔颗粒物的能力,用百分数表示。 3.6 通气阻力 air penetration resistance 在规定条件下,气流穿透口罩罩体的阻力值,单位为 Pa。 4 分类与规格 4.1 分类 根据口罩功能及使用场景,儿童口罩分为儿童防护口罩(F) 、儿童卫生口罩(W) 。 4.2 规格 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头面部尺寸,将儿童口罩分为大号(L) 、中号(M)和小号(S) 。根据不同 年龄段儿童的呼吸潮汐量和呼吸阻力,将儿童防护口罩分为 36 个月及以上(3 岁+)和 72 个月及以 上(6 岁+)。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口罩应能安全牢固地护住口、鼻。 5.1.2 口罩原材料应无异味,不得使用再生料,不得使用已知的可导致皮肤刺激或其他不良反应的材料, 不得经过有氯漂白处理,其他限制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要求。 注:口罩提供方应能证明其材料符合该要求,可通过接受检验或提供检测报告的形式,证明口罩所用材料符合 GB31701 的要求。 5.1.3 口罩不应存在外露金属物及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不应对儿童构成伤害。 5.1.4 配有鼻夹的口罩,其鼻夹应采用可塑性材质。 5.1.5 口罩应便于佩戴和摘除,不应有儿童可拆卸小部件,口罩带不应使用系带式,在佩戴过程中无明 显的压迫感或压痛现象,对头部活动影响较小。 2 DB13/ T325—2020 5.2 外观要求 5.2.1 口罩与皮肤直接接触材料不得染色。 5.2.2 口罩表面不应有破损、油污斑渍、变形及其他明显的缺陷。 5.3 规格尺寸 见表1。 表1 型号 尺寸(长×宽) cm S 13×9 M 14×9 L 15×9 5.4 内在质量 儿童口罩的内在质量要求见表 2。 表 2 内在质量指标 项目 要求 儿童防护口罩(F) 耐干摩擦色牢度 耐唾液色牢度 a a /级 ≥4 /级 ≥ 4 甲醛含量/(mg/kg) ≤ 20 pH 值 4.0~7.5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a /(mg/kg) 禁用 鼻夹长度 c /cm ≥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N 吸气阻力/Pa 呼气阻力/Pa 15 ≥10 36 个月及以上-72 个月 ≤ 40 —— 72 个月及以上-14 岁 ≤ 60 —— 36 个月及以上-72 个月 ≤ 30 --- 72 个月及以上-14 岁 ≤ 40 --- 防护效果/% ≥ 90 —— 过滤效率/% ≥ 95 ≥90 --- 口罩下方视野 ≤ 阻燃性能 续燃时间/s 呼气阀盖牢度 b c ≤30 60 --≤5 d 不应出现滑脱、断裂和变形 大肠菌群 微生物 5.5 ≥ 通气阻力/Pa a 儿童卫生口罩(W) 致病性化脓菌 不得检出 e 不得检出 真菌菌落总数/(cfu/g) ≤ 100 细菌菌落总数/(cfu/g) ≤ 200 仅考核染色和印花部分。 仅考核经环氧乙烷处理的口罩。 仅考核有鼻夹的口罩。 3 DB13/ T325—2020 d e 仅考核配有呼气阀的口罩。 指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与溶血性链球菌。 6 测试方法 6.1 外观检查 抽取 10 个口罩,采用目测方法检验。检验光线以正常自然光为准,如以日光灯照明时,照度不低 于 400lx。 6.2 耐干摩擦色牢度 按 GB/T 29865 规定执行。 6.3 耐唾液色牢度 按 GB/T 18886 规定执行。 6.4 甲醛含量 按 GB/T 2912.1 规定执行。在口罩罩体上取样进行测试,如有染色应包含染色部位。 6.5 pH 值 按 GB/T 7573 规定执行。试样在口罩与人面部接触层裁取。 6.6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按 GB/T 17592 规定执行。 6.7 鼻夹长度 取 3 个样品进行试验,以通用或专用量具测量,精度 0.1cm。 6.8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 按 GB/T 32610—2016 中 6.4 执行。 6.9 吸气阻力 按 GB/T 32610—2016 中 6.7 执行,测试流量为(45±2)L/min,头模主要尺寸应符合附录 A。 6.10 呼气阻力 按 GB/T 32610—2016 中 6.8 执行,测试流量为(45±2)L/min,头模主要尺寸应符合附录 A。 6.11 防护效果 按 GB/T 32610—2016 中附录 B 执行。取 10 个样品,其中 5 个为未经处理样品,5 个为按规 定预处理样品。测试介质采用 NaCl 颗粒物。头模应符合附录 A 要求,适应于不同年龄儿童的口罩所 用呼吸流量和呼吸频率见表 2。 表 2 防护效果呼吸流量和呼吸频率 4 DB13/ T325—2020 年龄 呼吸流量 呼吸频率 36个月及以上 15L/min 25次/min 6岁及以上 20L/min 20次/min 6.12 过滤效率 6.13.1 儿童防护口罩按 GB/T 32610—2016 中附录 A 执行。取 10 个样品,其中 5 个为未经处理样 品,5 个为按规定预处理样品。测试介质采用 NaCl 颗粒物。 6.13.2 儿童卫生口罩按 GB/T 32610—2016 中附录 A 执行。取 10 个样品,其中 5 个为未经处理样 品,5 个样品在(38±2)℃和(85±5)%相对环境湿度下放置(24±1)h 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 样品应放置在气密性容器中,并在 10h 内检测;测试介质采用 NaCl 颗粒物,测试流量为(30±2) L/min。 6.13 通气阻力 按照 6.13.2 测试颗粒物过滤效率的同时记录初始阻力值,单位为 Pa。 6.14 呼气阀盖牢度 按 GB/T 32610—2016 中 6.10 执行。 6.15 微生物指标 按 GB 15979 规定执行。 6.16 视野 按 GB 2890—2009 中 6.8 规定执行。 6.17 阻燃性能 按 YY 0469—2011 中 5.8 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按交货批号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作为检验批。从每检验批产品中按测试要求随机 抽取样品,数量至少要满足第 6 章各单项测试的要求。当儿童卫生口罩同一交货批的交货数量大于 50 万只时,儿童防护口罩同一交货批的交货数量大于 10 万个时,抽样数量加倍。 7.2 质量判定 7.2.1 外观质量判定 外观质量按 6.1 条检测,至少 8 个及以上试样符合 5.2 要求。满足 5.2 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 定不合格。 7.2.2 内在质量判定 内在质量符合 5.3 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7.2.3 结果判定 5 DB13/ T325—2020 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包装、标识及储运 8.1 包装 口罩应密封包装,方便取用,并能避免使用前被污染。 8.2 标识 最小销售包装应有检验合格标识,明显部位应附有清晰可辨识的标识,标识应包含下列内容: a)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b)产品名称; c)主要原材料(内层、外层、过滤层) ; d)执行标准编号; e)产品类别(儿童防护口罩<F>、儿童卫生口罩<W>) ; f)适用使用年龄(3+、6+)及产品规格(小号<S>、中号<M>、大号<L>) ; g)使用说明(佩戴方法、注意事项等) ; h)生产日期、推荐使用时间(小时)及贮存期; i)如采取消毒处理,应标明消毒方法; j) 使用口罩时,应及时将口罩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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