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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00 DB 3714 德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714/T 0001—2019 农村大集经营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Village Fair 2019 - 12 - 25 发布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25 实施 发 布 DB 3714/T 000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庆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双红 、王静 、孙勇、李俊英、张迎春、张成虎、黄卫东、徐家莹、刘亚平。 I DB 3714/T 0001—2019 农村大集经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大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规划布局、设备设施、制度及人员、入市、管理、 退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大集的经营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村大集 由政府统一规划,农村居民购买和销售食品、生活用品等生产、生活资料的周期性集中交易场所。 2.2 摊点信息公示卡 载有摊主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等内容的卡片。 2.3 摊点信息公示牌 载有摊点信息公示卡、文明经商公约、诚信经营承诺书、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信息的载体。 2.4 农村大集开办者 农村大集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委会或者注册成立的农村大集管理服务中心(公司)等可 以开办农村大集的主体。 3 一般要求 农村大集由农村大集开办者和农村大集管理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 公安、商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4 规划布局 4.1 农村大集应按照产品种类进行摊位划分,宜通过悬挂或摆放方式设置分区标识牌。 1 DB 3714/T 0001—2019 4.2 农村大集摊位长度宜为 4m~6m,宽度不超过 2m。在商业街道设置摊位时,应留有进出沿街商铺相 应的通道。 4.3 农村大集应设置信息公示牌,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a) 农村大集简介; b) 管理制度; c) 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d) 投诉举报方式; e) 入市手续办理指南; f) 农村大集文明经商公约。 5 设备设施、制度及人员 5.1 设备设施 农村大集开办者应为农村大集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b) 复核台和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公平秤; c) 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消防器材; d) 可借用的防蝇、防虫、防尘等防护设施; e) 排水、排污等卫生保洁设施和用具; f) 投诉意见箱。 5.2 制度 农村大集开办者应建立农村大集管理制度,做好农村大集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内容可包括但不 限于: a) 农村大集准入制度; b) 农村大集经营管理制度; c) 农村大集食品安全制度; d) 农村大集应急管理制度; e) 农村大集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f) 农村大集消费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g) 农村大集计量器具使用和管理规定。 5.3 人员 5.3.1 农村大集开办者应成立农村大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应配备不少于 2 人的管理人员,非经营时 段宜设置值班人员。 5.3.2 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和佩戴证件上岗。管理人员负责: a) b) c) d) e) f) 协助管理部门规范农村大集市场经营秩序。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报告市场监管、公安、 应急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登记发现的安全隐患信息,及时报送农村大集开办者,并报告相关部门。 总结农村大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提出解决和改进办法。 对不服从管理的经营者进行批评、教育。 通过经营者信息交流群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推送农村大集经营管理的相关信息。 开展日常监督、应急管理等工作。 2 DB 3714/T 0001—2019 6 入市 6.1 办理摊点信息公示卡 6.1.1 食品摊点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 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 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 经营地点等内容。 6.1.2 非食品摊点经营者应当向农村大集管理办公室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和联系方 式,办公室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摊点信息公示卡。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摊主姓名、经营品种、 经营地点等内容。 6.1.3 摊点信息公示卡可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通用。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向农村大集管理办公 室办理临时摊点卡,临时摊点卡仅限当天使用。 6.2 农村大集准入 取得摊点信息公示卡的经营者应和农村大集管理办公室签订《入市经营协议》和《诚信经营承诺书》、 确定摊位、领取摊点信息公示牌;食品摊点的摊点信息公示牌还应包括经营者的健康证、食品添加剂及 原料使用情况、食品安全承诺书等。 7 管理 7.1 商品销售 7.1.1 经营者应在指定地点文明守法经营,遵守农村大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 费者利益的行为。 7.1.2 经营者应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检定周期内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 具弄虚作假。 7.1.3 经营者应爱护环境卫生,保证摊位及设施干净卫生,不应乱丢垃圾,不应乱倒污水。垃圾、杂物 等应装入垃圾容器内并将垃圾容器摆放整齐,经营结束后应将垃圾放至固定垃圾回收点。 7.1.4 经营者应维护农村大集设施,不得损毁大集设备、设施。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不得在农村大集 通道或农村大集周围乱停乱放。 7.1.5 宜使用统一颜色、款式的遮阳和围挡设施。商品摆放应分门别类、摆放整齐,不得超出摊位, 宜明码标价。 7.1.6 食品摊点应设置不低于 10cm 的货架,做到隔离无污染。现场制售和裸装食品经营者应配备防蝇、 防虫、防尘设施,操作人员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手部不得佩戴首饰和涂抹指甲。 7.1.7 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摊点信息公示牌或临时摊点卡。 7.1.8 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a)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使用虚假产地、伪造或冒用优质商标、认证产 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b) 赃物、赈灾物资及来历不明的商品; c) 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 d)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和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e) 毒品、淫秽物品和其它非法出版物; 3 DB 3714/T 0001—2019 f) 法律、法规不允许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商品。 7.2 追溯 7.2.1 总则 经营者应留存索证索票凭证,确保商品来源可追溯。 7.2.1.1 食品类 7.2.1.1.1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及时核对更新。 7.2.1.1.2 在购进食品(包括食品原料、成品和半成品)时,应: a) b) 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 检疫合格证明。 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注明食品 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销货日期、 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7.2.1.1.3 索证索票后,应整理建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购入之日起不少于 6 个月。 7.2.1.2 非食品类 7.2.1.2.1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查验、索取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 册证、质量认证书等相关证书并保存复印件,并在相关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索取新的证书。 7.2.1.2.2 在购进商品时,应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注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 单价、金额、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供货商名称、销货日期、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7.3 日常监督 7.3.1 日常巡查 7.3.1.1 农村大集开办者应每集开展至少 1 次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a) b) c) d) 经营者是否悬挂摊点信息公示卡,食品摊点从业人员是否有个人健康证。 经营者索证索票是否齐全。 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是否有乱搭、乱盖、乱扔等行为。 是否存在现场制售安全隐患,防护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7.3.1.2 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农村大集进行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a) b) c) d) 商品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商品包装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商品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应急设施是否齐全,应急通道、门市预留通道是否畅通。 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检定周期内。 7.3.2 日常管理 7.3.2.1 农村大集开办者宜对现场制售区进行实时监控。 7.3.2.2 农村大集开办者应对公平秤复核情况进行记录。 7.3.2.3 农村大集开办者应建立日常巡查动态档案。 7.3.2.4 农村大集开办者宜通过评比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月度/季度考核,并通过流动红旗、优选摊位 等措施进行奖励。 4 DB 3714/T 0001—2019 7.3.2.5 管理部门应严控商品进货来源,重点加强对猪肉产品、韭菜和鲜鸡蛋等商品的监管。 7.3.3 卫生管理 7.3.3.1 收市后农村大集开办者应负责每集清扫,清扫后的垃圾应放至固定的垃圾回收点。 7.3.3.2 农村大集开办者宜开展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摊主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 传教育工作记录。 7.4 应急管理 7.4.1 总则 7.4.1.1 应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7.4.1.2 加强应急工作的宣传,定期组织农村大集经营者学习应急安全知识。 7.4.1.3 加强对应急器材的维护。 7.4.2 应急处理 7.4.2.1 打架斗殴 农村大集开办者应及时调解参与人员的矛盾,对责任方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报告公安 机关。有需要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7.4.2.2 火灾 农村大集开办者应及时进行初期火苗的扑救,不能扑灭的,应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并拨打火警电话 和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7.4.2.3 食品安全事故 发现有人有中毒症状,应立即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保护中毒现场,不要让任何人触摸有毒或疑似有毒的物品(如:药物、容器、食物、呕吐物等),对 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食物进行封存。 7.4.2.4 极端恶劣天气 当水灾、雷击、暴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应马上确认受灾范围,并对受灾情况进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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