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ICS 13.060.30 Z 77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19-12-24 发布 2020-07-01 实施 发布 DB42/1537—2019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4 7 实施与监督 ..........................................................................5 I DB42/1537—2019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海波、唐璐、王琪、黄雯、杜江坤、鲍建国、李龙媛、谢丽媛、夏强、陈诗、 黄迪、计盟、王国晖、黄璐怡、朱晓伟。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2日批准。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III DB42/1537—2019 引 言 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V DB42/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3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规模小于500 m /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 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945.2 3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1 DB42/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 注: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未达到建制乡镇标准的集镇、集中居民点。污水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 等家庭排水,农村地区机关、学校、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及家庭农副产品加工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 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e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污水回用 sewage reuse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渔业和景观等用水的行为。 3.6 小微水体 small water 村庄附近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河小溪、沟渠、池塘、坑塘、鱼塘、门口塘、小湖泊、小山塘等。 注:具有流动性差、自净能力弱的特点。 4 一般要求 4.1 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湖北省相应的标 准或要求: ――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2 DB42/1537—2019 ――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5084 规定; ――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11607 规定; ――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T 18921 规定; ――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湖北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2 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应符合 GB/T 31962 的规定。 4.3 500 m /d(含)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应执行 GB 18918 的规定。 4.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入小微水体,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 4.5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 3 料与技术。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标准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5.2 分级 3 3 5.2.1 规模在 100 m /d(含)~500 m /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一级标准。 5.2.2 规模在 5 m /d(含)~100 m /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应执 3 3 行对应的排放标准: ――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一级标准(划定的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执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小微水体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二级标准。 3 5.2.3 规模小于 5 m /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三级标准。 5.2.4 处理设施位于 GB 3838 地表水Ⅱ、Ⅲ类功能的湖泊保护区外围 500m、GB 3838 地表水Ⅱ、Ⅲ类 功能的江河岸线外缘 50m 范围内,不区分规模和出水排放去向,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一级标准。 5.3 控制项目 5.3.1 水污染物的基本控制项目共 4 项,分别为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 5.3.2 水污染物的选择控制项目共 3 项,分别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3 DB42/1537—2019 5.3.3 出水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要求的封闭水体的处理设施,应增加总氮和总磷控制指标。 5.3.4 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氮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应增加总氮控制指标;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 且磷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应增加总磷控制指标。 5.3.5 有乡村旅馆饭店餐饮废水排入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应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5.4 标准限值 5.4.1 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应执行表 1 的规定。 表 1 基本控制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值 2 悬浮物(SS), mg/L 20 30 5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mg/L 60 100 120 4 氨氮(NH3-N), mg/L 6~9 8(15) 25(30)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5.4.2 水污染物排放选择控制项目,应执行表 2 的规定。 表 2 选择控制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总氮(TN), mg/L 20 25 -- 2 总磷(以 P 计), mg/L 1 3 -- 3 动植物油, mg/L 3 5 10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 6.2 对规模大于 100 m /d(含)的污水处理设施,应每季度监测 1 次;规模小于 100m /d(不含)的污 3 3 水处理设施,应每半年监测 1 次。监测取样频率应至少 1 天 3 次,采样间隔不应低于 2 h,取混合样, 以日均值计。 6.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应按照表

pdf文档 DB42- 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北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42- 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北省 第 1 页 DB42- 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北省 第 2 页 DB42- 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北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14 08:47:3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